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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多次流产致不孕 女子分手后索赔

2012年09月19日 11:1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李佳(化名)和艾丽(化名)都是从外地来到塘沽工作的打工者,两人相互倾慕,渐渐地走在了一起。2008年开始,两人就同居在一起,其间艾丽进行了多次流产。因为经济条件欠佳,艾丽在几次流产手术后都不能得到良好的照顾,因此身体每况愈下。从去年开始,艾丽再一次催促李佳与自己结婚,而李佳对这一要求仍旧非常反感。李佳认为自己和艾丽都还年轻,不应该被婚姻困住自己,想再过一阵子结婚。

  2012年6月,李佳和家人终于和艾丽的家人探讨结婚事宜,这让艾丽非常高兴。可就在一次体检中,艾丽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妇科疾病,需要进行手术,而且手术后不能再生育。这个消息让李佳感到有些意外,之前的几次流产都证明艾丽没有生育问题。对于艾丽不能再生育,李佳的家人非常不满意,不打算让两个年轻人完成婚约。李佳也向艾丽提出了分手,结束了4年的感情。艾丽觉得这样对待自己非常的不公平,自己患病是因为多次流产手术造成,而根源也是因为李佳引起。现在导致自己不能再生育了,李佳竟然还要与自己分手,这让艾丽非常接受不了。艾丽一气之下将李佳告上了法庭,要求李佳赔偿自己因为不能生育造成的精神损失,共计30万元。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中,艾丽要求李佳对于自己的伤害,提出赔偿要求。艾丽的不孕是否由李佳造成而承担责任就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点。李佳和艾丽均为成年人,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体。两人恋爱和同居均为自愿,没有被强迫的意愿。艾丽多次进行流产手术,最终导致不孕的结果。其中,不能被认为李佳对艾丽构成伤害,李佳并无主观过错,因此李佳对艾丽并不构成侵权伤害。因此艾丽要求的李佳对其进行赔偿的要求不能被法律所支持,赔偿不成立。李佳对艾丽虽然不构成主观过错,但艾丽不孕的后果是由双方同居引起的,因此依照公平责任原则,李佳应给予艾丽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记者  马兰)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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