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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论坛在苏州举行

2012年09月22日 22: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昆山9月22日电(记者 张希敏)为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由法制日报社、苏州市政府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主办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22日在苏州昆山举行,来自公安、司法以及高校的专家学者针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新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主要源于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矛盾加剧,各种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影响着我们社会的安宁,为了更好地解决一些纠纷,政法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已经在进行刑事和解的改革和试点。

  陈卫东解释说,过去和解在刑事诉讼中只存在于刑事自诉案件,对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和解的,这次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法把和解运用到了公诉案件,而且比较妥当的处理了公民个人的私权和国家刑法权公权二者之间的矛盾。在现有的公诉的体制下,融入了私权的解决机制,对于一些事实情节清楚,犯罪危害性不大的案件,通过和解的一种方式解决纠纷,是国家刑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创新。

  苏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在讲话中说,苏州作为经济发展快、流动人口多的一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城市,刑事案件特点是“两头在外”,90%的犯罪嫌疑人、90%的受害人是外来流动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大量受害人不仅要求公安机关能够尽早破案,打击惩治犯罪,更希望能够得到司法救助,挽回或减轻损失。

  他指出,从办案实际情况看,多年以来,在苏州公安的刑事立案中,轻微犯罪案件一直占据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三分之二。特别是交通肇事、因琐事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等占了一定的比例。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多,所占比重大,占用了公安机关大量警力、精力,让公安机关疲于应付,不利于集中精力办大案、打击严重犯罪。

  张跃进认为,通过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和解,既能够教育挽回一部分不慎“失足”的人员,帮助相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减轻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又能够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减少各类涉法信访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缓解警力不足矛盾,集中警力、集中资源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当代刑事法治制度应当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度和妥协性。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终于有了“名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开拓出了一条新路,必将对有效平衡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国家三方利益,恢复社会关系、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他同时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也容易使社会和公众产生“以钱换刑罚”、“以钱换缓刑”的误解,如何杜绝以钱赎刑和司法腐败等问题,亦成为顺利推进这一制度实施的关键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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