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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虚开发票3000元被判拘役4个月

2012年09月27日 15:1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记者从东城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赵某虚开发票案有了一审判决,赵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期4个月执行的刑事处罚。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发票纳入刑事犯罪处理后,东城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虚开发票罪的案件,经初步核实,这也是北京市首起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第一起虚开发票刑事犯罪案件。

  饭店的收银员赵某在工作中认识了经常来该饭店吃饭的熟客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对赵某说,你给我多积攒一点小额发票,事后我按票额的比例给你一些好处。

  于是,在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赵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李某并没有实际就餐消费的情况下,前后共4次为李某虚开了300份《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李某也以请客吃饭、送衣服等方式共支付赵某好处费1200元作为回报。而这些小额发票,被李某加以涂改伪造成大额发票进行销售,给国家带来了近10万余元的税收损失。

  检察官告诉记者,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蔷 王然)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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