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最高法: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

2012年09月27日 23:0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7日在福建泉州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3届年会上强调,全国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切实提升程序法治理念,不仅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对实体裁判公正性的保障价值,而且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实体合法利益,而且要高度重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而且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

  江必新提出,全国法院要切实提升程序法治理念,不仅要严守程序的合法性,而且要力求程序的正当性;不仅要通过程序形成法律真实,而且要通过程序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不仅要注意程序的公正性,而且要注意程序的效益性;不仅要注意程序的规范性、强制性,而且要注意程序的便民性、可接受性;不仅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程序权利,而且要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不仅要注意接受程序外主体的监督,而且要接受程序内当事人的监督;不仅要关注关键程序、关键环节的健全完善,而且要关注程序的完整性与系统性。

  江必新强调,必须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实质,严格落实刑事申诉的再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刑事指定再审、刑事再审中法检两家的协调配合和民事申请再审管辖、再审启动标准、民事检察监督、民事再审纠错顺位、再审中止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制度,充分发挥这些审判监督新制度的应有作用。

  江必新指出,程序正当性是诉讼程序的“精神内核”,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诉讼参与人主体性的尊重关怀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认可信任。他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程序正当性建设,依法维护好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屏障。(记者郑良)

【编辑:官志雄】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