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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生怨恨开宝马撞人 庭审猛锤被告席喊冤

2012年10月09日 15:4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咆哮法庭吐口水撞人灯王喊冤枉

  中山“宝马撞人”案肇事者七天后可出狱,但其在法庭上坚称一定要上诉

  备受关注的中山“宝马撞人”案8日上午在中山市中级法院进行了终审宣判,被告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向原告赔偿5万多元。尽管再过7天,徐某就可出狱,但在庭审现场,徐某依然咆哮不止,既锤被告席,又吐口水,坚称自己无罪,并表示“我会继续告下去”。

  离婚纠纷生怨恨驾驶宝马撞伤人

  徐某是中山市弗劳士照明的董事长,9年前还名不见经传的他,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创造出年销售额数亿元的骄人业绩,并因此受邀出席了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第四届中国科学家论坛”和“第二届中国财富论坛”。他所研发的弗劳士智能照明产品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家发改委等十五大权威机构列为大力推广的照明产品。

  事业如日中天的徐某不曾想到,他的命运因为婚姻纠纷而急转直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因与郭某的离婚纠纷而对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害人孙某宝产生怨恨。2011年10月5日,徐某驾车两次遇到孙某宝及郭某,孙某宝均持相机对徐某及其车辆进行拍照以搜集财产证据,徐某遂驾车撞向孙某宝,致孙某宝右髌骨骨折。同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将徐某抓获归案。

  2012年8月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孙某宝的经济损失52435.7元。一审宣判后,徐某和孙某宝均不服,皆提出上诉。

  徐某称孙某宝的伤情系其与地面碰撞所致,当自己驾驶宝马车驶向孙某宝时,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表明其积极避让并极力避免伤害后果发生,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且驾驶的车辆没有与孙某宝发生碰撞。

  双手猛锤被告席又吐口水又喊冤

  在昨日的二审宣判现场,徐某的家属以及辩护律师都纷纷到场听判,而原告方孙某宝和与徐某存在离婚纠纷的郭某却并未出现。当法警将徐某押上被告席时,徐某突然双手猛锤被告席上的桌面,并怒吼一声“你们这是要怎样?”在法官宣判之前,徐某一直处于情绪失控状态,称自己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坚持自己无罪,并要求调取第二人民检察院对他的提审记录。在旁听席上的家属见状,也不顾法庭纪律,与法官当庭争吵起来。

  见场面失控,法官多次对徐某及其家属进行劝说,强调“有意见可以继续申诉,先把程序走完”。徐某则称,“现在事实认定错误,这个程序没必要进行。如果是维持原判的结果,那就不要宣判了”。

  徐某还几次三番表示,自己会继续告下去。经过法庭上十余分钟的争辩,待被告以及家属情绪稍微平复之后,法官才开始宣读终审结果。过程中,徐某还朝庭前吐了一口唾沫,这一举动让庭上所有的工作人员愣了两秒钟。宣判结束后,徐某再次失控,一边挣扎着不肯退庭,一边大喊着“我是冤枉的”。最终徐某被四名法警强制带出法庭,纠缠中连脚上的拖鞋都掉了。

  对于徐某的强烈反应,法官表示可以走相关法律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四大理由定罪行灯王七日后释放

  现场监控录像以及鉴定意见证实,徐某驾驶宝马车发现孙某宝后加速前行,孙某宝在距宝马车约8米处已经朝车的左侧移动,后徐某在距孙某宝约3米处时,采取紧急制动并朝孙某宝移动方向转向,该行为不是主动避让行为,是一种故意刮碰行为。可见,徐某主观上有伤害孙某宝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是过失,亦不属于意外。徐某在距孙某宝约3米处时采取了紧急制动,不会对孙某宝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能排除徐某故意杀人的可能。

  虽然孙某宝右髌骨骨折系与地面碰撞所致,但没有徐某驾驶车辆刮碰的行为,就没有孙某宝右髌骨骨折的结果发生,完全符合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构成。

  根据案发时的情况,孙某宝向自己的右方(车的左侧)跳跃,符合人的本能反应,目的是避让车速较快的宝马车,不属于辩护人所提的“故意碰瓷”行为。

  另外,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人,徐某在车辆碰撞孙某宝倒地后,并未下车查看、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和停车等待检验,履行驾驶人的法定义务,而是驾车离开,在公安机关介入后,未能主动提供涉案宝马车的下落,交由办案机关勘验检查,刻意逃避侦查。可见,本案性质上不是一起交通事故。

  对孙某宝所提徐某应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意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判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据悉,徐某将于10月16日刑满释放。(记者 付陈陈)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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