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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校外遇车祸身亡 父母告学校被法院驳回

2012年10月11日 11:24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小星(化名)是南宁一所中学的住校寄宿学生,上课时间在校外乘车发生车祸身亡。该事故到底谁担责?父母状告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学校则认为,小星多日未返校,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10月10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家长:学校未告知孩子离校

  1995年出生的小星,家住良庆区某镇一农村,是南宁第四十六中学初中部寄宿生。2011年12月19日(星期一)上午,小星乘坐同村人韦某驾驶的无车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廖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在良庆区027县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小星和韦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星无事故责任。

  事后,保险公司与韦某和小星父母于达成交通事故赔偿约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小星、韦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5.5万元。事故方廖某还依法各赔偿5.6万元。

  不过,小星的父母则认为,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逐向法院起诉。他们表示,小星是住校寄宿学生,学校作为小星在校期间的管理人,具有保护其健康、照顾其生活的管理、教育义务。事故发生在星期一,此时在校学生理应在校学习,小星离校,小星的老师没有依法告知父母。“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学校的教育管理的过失是导致小星失去监管,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小星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依法承担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多元。

  学校:学生离校月余未返校

  法庭上,针对小星父母的诉状,第四十六中学辩称,首先,小星事故应由廖某和韦某的家属承担,并要求追加廖某及韦某的继承人和保险公司等人作为共同被告。其次,学校对小星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没有过错,反而是小星的父母没有尽到他们监护人的义务,才是导致小星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

  小星原来的班主任等人出庭作证,同时,学校出具了班主任与小星母亲李某的通话清单以及向城区教育局作出的情况说明。以此证明,当初小星的父母向良庆区教育局投诉学校时,学校就向教育局反映了小星平时的表现,且说明小星于周五(2011年10月28日)离开学校后,并没有按规定于周日(2011年10月30日)返校,班主任于当晚上自习课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就将情况电话通报给了小星的母亲李某,并告知小星在校的表现,要求对方及时将小星送到学校读书。通过小星所在班里的同学可以证实,自从2011年10月30日后,就没有再见到小星到校上课,直至12月19日事故发生。

  学校认为,原告起诉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学校已尽管理告知义务

  对小星的死亡,学校是否具有教学管理上的过失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星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父母,第四十六中学不具有监护人的身份,也不是学生父母的委托监护人。学校作为小星在校时的照管人,具有照顾、管理和教育小星等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小星周末放假回家后至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一个多月内,一直没有返校学习。从学校提供的2011年10月30日傍晚7时39分的一份通话记录来看,小星班主任与小星母亲李某通话时间长达8分零43秒,尽管双方的通话内容已无法还原,但是从常理上说,班主任当见小星没有按时返校上课时,与小星家长的通话内容应当会涉及小星没有按时返校的情况,以及可能会产生的安全问题等。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已将小星擅自离校的情况告知了父母,因此,原告称学校对小星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六中学不用承担事故责任。

  10月10日上午,法院宣判,驳回原告小星父母的诉讼请求。(南国早报 记者 庾琳 通讯员 彭情宝)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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