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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杀人零口供 称不认罪会丧失减刑机会

2012年10月17日 15:5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只因司机按喇叭,竟然引发一起命案——本报昨天报道了赵荣国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市一中院受审的消息。庭审时,尽管有其妻子和目击证人指他杀人的证言,但被告赵荣国坚决不承认持刀扎人;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有相关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不认罪反而会导致他丧失被从轻处罚的机会。

  零口供对侦查工作要求高

  所谓零口供,并非没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是没有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洪道德教授介绍说,被告人不承认作案事实,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是常见的现象。出现零口供,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二是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

  “如果被告人认罪,这样的口供就是直接证据。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陈述,侦查人员就可以根据其陈述去调查,可以找到其他的比如作案工具等证据予以佐证,这样的案件办起来就相对简单。”洪道德教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是被告人认罪就可以定罪,还要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直接载明犯罪信息的书证、物证的证明力就至关重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红新律师也表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定罪量刑。而证据要确实充分,第一是每个事实都要证明,第二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第三是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

  证人证言均为直接证据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赵荣国妻子以及多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以证明赵荣国持刀扎死沙某。洪道德教授介绍说,像赵妻与其他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均为直接证据。

  “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一样,均为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比较强。”洪道德表示,在赵荣国零口供的情况下,对证人的要求就相对高一些。比如目击证人可以说明赵荣国当时拿的什么刀,对刀有基本描述,起码要了解到刀是什么形状的等等,几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其证言的真实度才更高。控方还要调查现场有没有其他人拿刀,如果没有证明有过第二把刀,围观的人也都没有参与拿刀,尽管被告人不承认持刀扎人,实际上也能定他的罪。

  除了言词证据外,公诉人还出示了赵荣国衣服上的血迹鉴定结论,证明血迹和沙某相符。洪道德表示,这种鉴定结论也是直接证据,证明沙某被扎流血时,和赵荣国是在一起的。

  被告丧失从轻处罚机会

  “赵荣国是自己到派出所的,但他不是投案自首,而是报案称自己被人打,这种倒打一耙的行为属于聪明反被聪明误。”洪道德教授介绍说,如果赵荣国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自首。自首分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在自动投案的基础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像这个案件,赵荣国虽然去了派出所,但他并没有供述说扎了人,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洪道德教授认为,赵荣国属于一错再错。像这种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的命案,不承认是不可能的。他一开始有侥幸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那么多证据,如果赵荣国最终改变态度,承认犯罪事实,有悔意的话,虽然已经过了自首的阶段,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在法庭上认罪,对量刑有酌定影响。

  唐红新律师介绍说,像这种案件,赵荣国其实可以争取到几种从轻处罚的因素,一是自首,二是积极赔偿并道歉,三是在辩解上可以说事出有因,被害人也有过错。这几种因素每一种,都能使量刑降一格,比如死缓降无期,无期再降有期。但现在赵荣国不承认犯罪事实,那他面临的处罚将相当重。 (记者杨昌平)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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