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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法院宣判三起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2012年10月17日 16: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长春10月17日电(张瑶 曾晶 白雪)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已经被广泛关注。10月17日下午,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三起因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介绍,第一起案件被告人韩某,于2012年2月至3月期间,以长春市迅捷调查公司为名,在网友“新浪顾问”、“吉林紫阳”处非法购买刘某、张某二人的电话详单、住宿记录、户籍等个人信息,并以12500元的价格多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900元人民币。韩某于2012年3月中旬又在网友“新浪顾问”、“雪山飞狐”处非法购买翟某、陈某夫妇的户籍、车籍和手机定位信息,并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200元人民币。

  第二起案件被告人许某,多次接受委托,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予以出售。2012年3月30日,委托人任某怀疑妻子高某对婚姻不忠,委托许某秘密调查。许某利用互联网通过他人以6000元价格非法获取了高某的手机通话详单、住宿及同住人员信息、机场信息和银行信用报告,并将上述信息转发给任某。任某收到信息后,先后分四次向许某账户汇入人民币共计10102元,作为调取信息的酬金。许某获利4102元。

  此外,许某曾接受李某委托寻找其妻万某,向李某提供万某的户籍信息、住宿信息,获利1600元。还曾接受于某委托调查其前男友王某,获利800元。

  第三起案件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以长春辰龙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为掩护,非法获取他人手机位置信息、住宿信息、银行卡余额信息等个人隐私进行出售,分5次共计获利人民币13930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韩某、许某非法牟利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处罚金2000元、1000元、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供其犯罪所用的财物均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根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我国刑法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后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之一,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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