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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搞虚假诉讼侵吞国资5500万元获刑

2012年10月23日 09: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海南两企业老总不用心经营企业,却打起了公司国有资产的主意。杨荣湘利用先后担任海南华泰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与海南星河贸易公司原总经理黄健秋等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等手段空手套白狼,大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5500多万元。

  发生在海口的这起贪污、侵占国有资产案,在被侵权单位的不断举报下,经历12年后成功侦破。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荣湘、黄健秋互相勾结,共同侵吞国有资产368万元,杨荣湘非法占有华旅公司房产和土地价值5204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对杨荣湘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对黄健秋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杨荣湘、黄健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杨荣湘、黄健秋已相继进入监狱服刑。

  合作变侵占

  文化大厦变身商场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过两年多马拉松式的侦查,终于给这起长达十余年、侵吞5500余万元国资的案件画上句号。

  事情还要追溯到1992年年初。当时原海南省文化广播体育厅决定,投资210万元成立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由该公司提供位于海口市海秀路22号的2943.16平方米用地,与海南省广播电视局设立的海南星河贸易公司合作开发建设“国际文化大厦”。

  随后,成立了由时任星河公司总经理黄健秋等4人组成的筹建小组。 

  1994年4月8日,黄健秋未经海南文体厅和筹建小组同意,与时任海南华泰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湘,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国际文化大厦”项目的合同。几经周折,国际文化大厦规划通过了审批,但华泰公司没有缴纳报建费用导致项目搁浅。1995年6月,杨荣湘向黄健秋提议将这块地合作建新世界商场,黄健秋表示同意。

  1999年,海南文化公司发现这块土地没有开发建设“国际文化大厦”,而是被建成了商场做生意赚钱。同年9月初,海南文化公司以星河公司未完成合作项目投资和开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一审法院判决,海南文化公司胜诉。然而,在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天,情况发生了戏剧性变化。

  恶意串通

  虚假诉讼侵吞土地

  杨荣湘和黄健秋拿到判决书商议,不甘心已建好的商场能发财的土地要收回,二人决定上诉。随后二人商议,让华泰公司以星河公司欠其工程垫资款的事由参与二审诉讼。

  几天后,杨荣湘拿着伪造的工程预算表和垫资合同让黄健秋签字。黄健秋发现,垫资合同和预算表上的垫资款写的是278.37万元,而星河公司实际上只欠华泰公司50余万元。他向杨荣湘提出疑问,杨荣湘说:“数字大些才好诉讼,这块土地才能保住。”黄健秋同意了。

  二审期间,杨荣湘向法院递交了伪造的材料,要求海南文化公司赔偿,但法院没有采信杨荣湘提供的这些“证据”。

  两人再次想“歪点子”。2003年6月,杨荣湘起草了一份欠款确认书,要求星河公司认可虚假债务278.37万元。黄健秋按照杨荣湘的授意,让星河公司会计盖章确认。之后,二人又商议,让华泰公司以土地抵债的方式起诉星河公司,以达到侵吞海南文化公司提供的2251.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目的。2003年10月,杨荣湘以华泰公司的名义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星河公司。

  2004年4月28日,黄健秋在未经海南文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杨荣湘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星河公司欠华泰公司338万余元,星河公司将2251.52平方米土地和配电房等设施以358.37万余元抵偿给华泰公司。 

  同年5月,美兰区法院依据双方和解协议作出裁定,将2251.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配电房等设施判给华泰公司。 

  变本加厉

  私设公司侵吞5200万

  2008年1月,杨荣湘担任有国资参股的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坐上华旅公司董事长宝座6天后,杨荣湘又玩起了策划虚假诉讼侵占公司资产的把戏,安排人私设海南顺丰祥贸易有限公司和定安建华贸易有限公司来配合侵吞国有资产。

  这两家公司注册成立后,杨荣湘从妻弟林俊生的银行账户里转了1500万元到华旅公司。2008年1月24日,他又将这1500万元分别转入顺丰祥公司和定安建华公司账户。同年2月14日,杨荣湘让妻子李乃秦拿着打印好的华旅公司与林俊生签订的借款协议,让时任华旅公司总裁任小明签字。借款协议的内容是:华旅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林俊生借款1500万元,华旅公司将名下的1.9万余平方米的房产和54.8亩的土地抵押给林俊生。

  后来,杨荣湘指使林俊生以华旅公司未按照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构成违约为由,将华旅公司起诉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海口中院判处华旅公司向林俊生偿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 

  2008年3月,杨荣湘以华旅公司融资的名义,制作了华旅公司与他个人实际控制的鸿锦公司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华旅公司将其所有的约5亩空地和3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鸿锦公司,租期为20年。鸿锦公司向华旅公司支付租金500万元。

  同年3月21日,杨荣湘又指使民惠公司(实际上是妻子李乃秦控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楚城(挂名)转500万元给顺丰祥公司。之后,杨荣湘指使鸿锦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潮城在一份华旅公司与鸿锦公司的补充合同书上签了字。该合同书补充了第一份租赁合同的部分条款,主要内容为:华旅公司将其所有的约20亩空地和3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鸿锦公司,租赁期20年,除去已经支付的500万元,鸿锦公司还需向华旅公司支付租金1500万元。 

  2008年5月8日,杨荣湘又指使胡潮城从鸿锦公司账户转1000万元到顺丰祥公司,5月9日,又从顺丰祥公司转出500万元到海口柏丽装饰公司。同日,柏丽公司将500万元转入鸿锦公司。5月12日,鸿锦公司又将这笔款转回顺丰祥公司。杨荣湘指使李乃秦填写了华旅公司共收到鸿锦公司2000万元租金的收据。

  2008年6月4日,杨荣湘让鸿锦公司以华旅公司未按照合同交付租赁标的构成违约为由,将华旅公司起诉到海口中院。同年9月2日,法院判决华旅公司向鸿锦公司偿还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在操作华旅公司与鸿锦公司的虚假融资事宜后,杨荣湘又指使宝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创和在华旅公司与宝华公司的租赁合同上签字。合同主要内容为:华旅公司将所有的约6亩空地和1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宝华公司,租赁期20年,宝华公司向华旅公司支付租金600万元。2008年6月2日,在杨荣湘的安排下,民惠公司收到从宝华公司转入的600万元。之后,杨荣湘以华旅公司提供的租赁标的已被法院查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指使江创和以宝华公司的名义起诉华旅公司。同年6月6日,宝华公司将华旅公司起诉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期间,杨荣湘指使江创和代表宝华公司与华旅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华旅公司向宝华公司返还6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海口市中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协议。

  在上述3个涉诉合同判决、调解执行期间,按照杨荣湘的安排,林俊生、宝华公司将通过诉讼取得的对华旅公司的虚假债权均形式上转让了给了鸿锦公司。海口市中级法院经过3次裁定,将华旅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全部抵偿给了鸿锦公司。

  经鉴定,华旅公司抵偿给鸿锦公司的房地产价值为5204万余元。

  -链接

  2010年5月,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逃避执行为目的的虚假诉讼。徐某因与他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承担付款义务,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对徐某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为转移被执行财产,徐某先后与翁某、陈某串通,分别伪造了一份16万余元和一份83万余元的借条,并联系两名律师分别作为翁某和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到法院起诉自己“归还借款”。这起“自己告自己”的闹剧在造成法院分别作出两份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后,徐某又授意两名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告人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个月不等。

  □说“法” 建立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制度

  两个公司老总如此肆无忌惮,主要原因是监督不到位。因此要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监管,建立起制约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用权的立体网络。对于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交职代会表决;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坚持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多管齐下的监督制约机制。吴晓锋 邢东伟 刘洪纪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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