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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童为救同伴溺亡获赔近60万元

2012年10月23日 15:4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两名小孩放学后结伴去玩耍,其中一个不慎跌落水中,另一个10岁孩童小林不假思索地跳水救人。结果不幸身亡,为此小林父母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及学校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9万余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垂钓园的经营者王某给付小林的父母各项损失51万余元,密云县某小学给付小林的父母各项损失7万余元。

  小林的父母诉称,今年4月28日下午,小林所在的学校临时放假。中午放学后,小林与同学小东(8岁)各自回到家中吃午饭。当天下午2时许,小林与小东、小成一起到王某开设的垂钓园玩耍,小东在鱼池边趴着逮蝌蚪时,不慎落入水中,小林见状脱掉鞋袜跳进水中救助小东,适遇一退休教师经过事发现场,同小成一起将小东救出,可小林不幸溺水身亡。今年7月6日,密云县民政局为小林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确认小林的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

  小林的父母随后起诉了垂钓园经营者王某和小林所在的小学。经法庭释明,小林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追加受益人小东为被告。庭审中,二被告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见义勇为、勇救落水同伴的行为,彰显了其优秀品质。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开设的垂钓园园内鱼池占地面积4900平方米,水深2米左右,距村庄较近,未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当天大门未锁,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和隐患,是导致小林溺亡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鱼池的经营者,对鱼池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学4月28日下午临时放假,在放假前虽召开全校师生大会,通知放假事宜,并强调放假期间的安全问题,但未事先通知学生家长,也未提醒家长对放假的学生进行监护,故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心小学对小林之死应负有一定责任。小东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对其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小东在放学后已经回到家中,其母在家,应当知道小东下午放假之事,却疏于监护,致使小东到危险的鱼池玩耍,造成落水后小林施救溺水死亡的后果,其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小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但小林的父母表示不在本案中追究小东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垂钓园的经营者王某给付小林的父母各项损失51万余元,密云县某小学给付小林的父母各项损失7万余元。(通讯员相颖)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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