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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3年仅2起国家赔偿申请 每年数百万资金用不完

2012年10月24日 15:20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年数百万国家赔偿资金没用完

  1999年,(湖北)襄阳市樊城区居民宋明贵冒充襄铁分局水电段职工,私刻印章与四川一公司签订供销合同,骗取电缆5086千米,价值161.5万余元,之后被襄阳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刑13年,2008年因减刑提前释放。出狱后,宋明贵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将其合法财产1.5吨塑料颗粒和150公斤铜棒运走,给其造成财产损失28万余元,连续3年上访,直到2011年在有关部门指引下,才向襄阳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襄阳市公安局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后,宋明贵没有在30日内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省公安厅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陈实说,因为不知道有国家赔偿,宋明贵没有及时申请;因不懂国家赔偿程序,又没及时申请复议,错失维权机会。目前《国家赔偿法》还不为人所熟知,3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只收到2起关于国家赔偿的申请。2009年至2011年,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定的国家赔偿案只有255件。我省设有国家赔偿财政专户,每年约数百万预算资金没有用完。

  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建设表示,《国家赔偿法》是一种“纠错”制度,旨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各级法院都设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机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995年我国制定实施《国家赔偿法》,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方面,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以及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2010年修订后赔偿范围更广,赔偿渠道更畅通。公民一旦认为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可直接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公民如有不服,还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时限是30天。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湖北日报讯 记者 罗序文 新闻研修班学员 丁远国)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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