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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患者尊严,是精神卫生法的题中义

2012年10月25日 08:2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关于精神卫生法的讨论,起起伏伏。自1985年启动立法,历经二十多年,其间十易其稿,草案直至去年才出台。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草案还新增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规定。

  “中国拟限制强行收治精神病人”,这本不该算是新闻。即便在精神卫生法这旷日持久的讨论中,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权利和尊严,也应该是这部法规的第一要义。但是,我们只能审慎保守地说“应该”,而不是宣称“一定”和“必须”。这倒不是说法理意义上这一点一直未形成司法、卫生和舆论界的共识,而是说在现实施行、具体操作等层面上,还不能确保。

  明显违背当事人权利意愿的“强行收治”和“非自愿入院”等等焦点问题,之所以存续已久,归根结底,是因精神障碍病患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该得到怎样的治疗,甚至在是否患病这一根本问题上,他们可能都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几年前,也是在讨论精神卫生法草案时,我曾经提出“赋予公民证明自己没疯的权利”的论点。稍后,就有医生朋友针对这一观点,提出“病人自证”是不现实的,证明一个人疯没疯,这属于专业诊断权,非医学人士难以胜任。从医学角度看,这当然是常识。这也是开头提到的,三审草案规定“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的医学和法学根据。

  但是,结合当时的语境,就可知道所谓的“赋予公民证明自己没疯的权利”,只是反对“强行收治”的另一种说法。它主要是针对当时某专家“上访专业户至少99%精神有问题”的谬论而言,意在呼吁公民有免于“被精神病”的自由。

  事实上,精神病收治乱象,是些个案,但危害不可小看。无论是亲情纠纷,还是上访钉子户,动不动就被强制收押,都是精神卫生法须警惕的危险动向。三审稿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这些值得肯定。而在“住院自愿原则”“复诊申诉权”等之外,针对一直令人头疼的基层精神疾病诊疗投入长期不足方面,三审稿也有去硬性要求: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

  此前就有学者统计:三十年来每年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仅占卫生总投入的1%,而精神卫生疾病占疾病总数20%,这个巨大缺口如何填充无疑是最迫切的现实命题。而假如投入充足,今后“大量的重型精神病患者可以得到免费治,让该治疗的都能得到治疗”,无疑能改善现状。而现在,“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可享津贴”等实为针对性的查漏补缺,修补欠账。

  捍卫患者的尊严,是精神卫生法的题中之义。而这就要求,精神卫生法在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和“被精神病者”之间合理拿捏,充分保障他们的权利。□李晓亮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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