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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邹恒甫微博“爆料”事件:言论自由有边界 查看下一页

2012年10月26日 07:3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经济学家、前北大教授邹恒甫微博“爆料”北京大学“梦桃源”一事近日在网上备受关注。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北京大学的起诉邹恒甫侵犯名誉一案。是是非非,真真假假,我们尚无法确知事件的真相,但在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本案所涉及言论自由的边界与涉事主体的名誉权问题很值得讨论一番——

  言论自由的边界与大学的名誉权

  ●借用几句影视中常用的法律俗语:“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只是必须记住,“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

  ●在中国,作为公立教育机构的北京大学似乎和其他企业法人不太一样,它的名誉权应该区别对待。

  9月8日,经济学家、前北大教授邹恒甫被北京大学告上法庭了。这事源于邹恒甫的微博“爆料”。8月21日,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微博发布内容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随后,邹恒甫又接连发出多条微博称掌握一份举报材料,并称要跟中纪委谈,北京大学旋即陷入舆论漩涡。

  公众期待真相,但作为爆料者的邹恒甫却一直未公开提供更多详细证据。北京大学先是被动应对,后变得主动出击,不断发出声明。随着事态发展,邹恒甫承认自己是故意“夸大”言辞以吸引公众的注意力。8月31日,北京大学宣布决定起诉邹恒甫,并于当日将起诉状递交法院。

  9月1日,梦桃源餐饮公司也表示将诉诸法律。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北京大学的起诉邹恒甫侵犯名誉一案。

  是是非非,真真假假,作为旁观的公众,我们无法确知事件真相,但在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本案所涉及言论自由的边界与涉事主体的名誉权问题很值得关注一番。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

  在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已经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是实现国家法律监督目标的基本途径之一。言论的表达,以前主要是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到21世纪,通过电子网络表达言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博客、微博更成为体现舆论导向和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

  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播迅速、影响广泛等特点,网络言论跨越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延伸了传播范围,使得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更加广泛,在监督范围的广泛性方面显著强于传统的舆论方式。由于网络的发达,使得现代社会中各种主体,尤其是公共机构及公务人员更容易受到监督,它们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经常被不经意地曝光于网络而引起广泛关注,“日记门”、“名烟门”、“名表门”,各种网络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监督力量已经不容忽视,对于普通的公众来说,通过网络了解事件,发表言论,影响事件走向也是一种自我力量的体现。

  从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来说,邹恒甫对北京大学的爆料,虽然目前真假未定,却仍可以看做是邹恒甫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虽然有可能侵权,但毕竟也是对北京大学的一种监督。

  言论自由的界限

  不可否认,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也有很多缺点。因为网络信息真假难辨、舆论容易被操纵以及发言者不担心负责任等因素,所以网络上经常性的非理性的谩骂和攻击,既导致舆论脱离了对事情的理性分析,也造成了对其他无辜主体的伤害,一些网络事件中甚至出现某些人因承受不了舆论压力而自杀这样的悲惨结局。所以,对网络言论的负面作用同样需要提防。

  防范网络言论的缺点就是要注意言论自由的界限。自由和权利向来不是无边无际的,人是社会性动物,社会中的人不是孤岛上的鲁宾逊,因此个人的自由有边界,必须以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这是政治、法律哲学中的基本前提。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要求就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不能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如此整个社会才能和谐,才能避免陷入互相攻击、纷争迭起的境地。

  从言论自由的边界来看这件事情,邹恒甫有对北京大学进行爆料和法律监督的权利,但也不能侵害到北京大学作为一个合法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如果他能够提供详细、真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猛料”不是空穴来风、胡编乱造,那么这是一种公民责任的良好体现,是非常值得称赞的正直、勇敢之举。

  很可惜,由于到目前为止没有机构和个人公开事件最真实的一面,无法确认他所说的北京大学某些系主任、教授的淫乱行为是否存在,因此,从已公开的事件来说,邹恒甫的言论没有合理的证据,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明显应该被否定。虽然他最后说自己喜欢故意“夸大”以吸引眼球,并表达了道歉,但这仍是一种不合适、甚至违法的做法。

  借用几句影视中常用的法律俗语:“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只是必须记住,“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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