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环境法学家: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缺少标本案件

2012年10月26日 09:2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仍在讨论之中。就环境公益诉讼,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环境法学家汪劲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作为标本的案件并不多。

  汪劲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案为例分析说,“从诉讼程序的角度看,‘定扒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

  汪劲认为,“定扒案件”是一个完整的司法判例。“之所以说它完整,是因为这一案件从提起诉讼到证据保全再到请求法院先予执行,以及开庭审理并最终赢得胜诉等过程,走完了全部审判程序。”汪劲说,由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像这样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的并不多,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所提起的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他说,这个案件的标志性意义还在于,法院认同了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它为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汪劲表示,另一个值得称道的做法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起诉定扒造纸厂时联合了当地另一家社团组织,即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作为共同原告。“这一做法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诉的利益的关系,与民事诉讼法理非常契合。”汪劲说。

  汪劲进一步分析,对于企业故意违法排污的行为,首先应当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而不应直接适用环境公益诉讼,否则会出现既放纵了环保部门不作为、又替代了环保执法职权的现象。因为如果监管部门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并且监管到位的话,企业故意违法排污的行为是完全可以制止的。这类公益诉讼案件的背后,实际上都隐含着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或渎职的问题。像定扒造纸厂的污染问题,当地环保部门对其已责令其限期治理本身就说明他们知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定扒造纸厂违法排污问题完全可以依法予以制裁、并且责令停产关闭。但环保部门没有这样做。汪劲认为,就连远在北京的环保团体都有证据证明定扒造纸厂违法排污问题,难道当地环保部门会不知道?这一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监管不到位,甚至可能存在渎职的问题。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为此“在环保领域针对这类企业故意违法、而环保部门又不作为的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好是由公民或者环保团体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从公益保护和维持环境质量的角度请求法院责令该污染企业承担清污和恢复原状的费用。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依法追究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甚至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汪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他认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及其诉讼地位。(记者 郄建荣)

【编辑:阚枫】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