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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精神卫生法:精神病人住院实行自愿原则

2012年10月26日 15: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经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85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今天表决通过,前后历时27年。

  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其中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在此之前,西太平洋地区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尚未制定精神卫生法。

  该法共7章85条,包括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等。其中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护,如:“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等。

  如何断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在该法制定过程中一直是争议焦点。而近年来,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也使精神卫生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这部法律指出,精神障碍的鉴定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出判定,并明文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同时,如果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法案也规定相应的救济手段。该法指出,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该法也注意到当前中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一线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大等问题,并以法的形式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中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如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门诊,相关方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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