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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追求权利平衡是精神卫生法一大亮点

2012年10月30日 13:5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这部“难产”27年的法律终于呱呱坠地。新法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10月26日新华网)

  精神卫生法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从1985年开始起草,到现在法律正式出台,时间跨度达27年之久。相比上世纪80年代,如今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压力日益加大,或轻或重精神疾患的发生概率增加,精神障碍患者数量攀升,已经成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另一方面,“被精神病”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一些权势者实施打击报复、践踏公民权利的新手段,而亲友因财产等纠纷“被精神病”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因此,精神卫生法已经到了不得不出台的地步。

  从去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度审议草案,其间无论媒体报道还是社会评议,都把关注的目光放在了防止“被精神病”上,希望精神卫生法能从根本上防止这一丑陋现象发生。但要看到,防止“被精神病”只是该部法律规制的问题之一,如果说精神卫生法是一部权利保障法,那么除了保障正常人免于“被精神病”的权利,还至少要保障如下两项权利:一是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侵犯的权利,二是精神病人获得救治服务的权利。这三项权利都很重要,都要得到切实保护,但是它们并不是统一的,在很多时候反而是相互矛盾的。

  为防止“被精神病”,有必要确立自愿住院原则,但“自愿”意味着一些真正的精神病人可以不入院治疗。这样,难免有一些精神病人生活在人们身边,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同时,精神病人不入院治疗,自然无法获得良好的救治服务,其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反之,如果为了保护正常人的权利而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则不仅可能造成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侵犯,而且可能导致人们担心的“被精神病”问题。

  立法就是平衡权利的艺术,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最终出台的法律兼顾、平衡了上述三项权利。比如,在“自愿住院”的基础上,对于不能辨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仍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对于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病人,则由有关部门负责送往医院机构进行诊断。可以说,追求权利平衡既是立法的难点,现在又成了该部法律的一大亮点。(晏扬 作者单位:嘉兴日报社)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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