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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停车开门撞伤电瓶车主 判赔一百多万

2012年10月30日 23: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10月30日电(记者 何蒋勇)停车、下车务必小心谨慎,这是人人都知道的道理,但依然有人不断为自己的大意付出惨痛代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两起类似案子。

  阿海和佳佳都是标准的85后,常常聚在一起吃吃饭、唱唱歌。一年前的一个周末午后,阿海邀请佳佳共进午餐,随后开车将其送返家中。

  中途,佳佳发现路边秋日风光很好,便提出想下车拍照。阿海将车子停在了一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的缺口位置。双跳警示灯尚未开启,阿海已将车门解锁,佳佳便打开了车门。正在她准备下车时,灾难发生了,李女士骑着一辆电瓶车未及闪避,直直撞上了打开的车门。事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佳佳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海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女士无责任。

  李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她辗转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大笔医疗费不说,如今生活也很难自理。日前,李女士将阿海、佳佳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150万元。

  这样的高额赔偿让阿海和佳佳都十分激动。庭审时,佳佳表示,尽管交警认定自己需要负主要责任,但事实上是因为阿海没有选择好停车地点,且未开启警示灯便给车门解锁才导致自己提早打开车门。“下车前我有看过周围情况的,但是我们的位置存在视觉死角,确实没看到后面冲过来的电瓶车”,佳佳一方对事故责任存有异议,要求两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阿海却显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他表示,既然交警已经出具责任认定书,且经复核仍维持,己方认同自己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下车前我提醒她要小心了,结果警示灯都没开她就抢先下车了”,阿海如是说。基于李女士提出的补偿费用确实较高,阿海希望法院可以重新审核需赔偿金额。

  虽然佳佳主张她与阿海应承担同等责任,但没有提供可以反驳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的相关证据,法院未予采信。经审理,法院分析认定李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余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金额,佳佳承担除交强险外的金额的70%,共计近80万元,阿海承担除交强险外的金额的30%,计20万元。29日,上诉期满,双方未提起上诉。

  案件已经完结,然而,这笔钱何时才能归还到位、李女士是否还能拥有正常人的生活,谁也不敢乐观估计。无独有偶,北仑法院日前还审理了另外一起案子同样令人唏嘘。同样是坐在右后方的乘客下车开门撞伤电瓶车主,只是这次的第一被告,只是一个年仅十岁的小姑娘。上周,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部分外,小姑娘的父亲还要为其支付近六万元补偿款。而小姑娘自己,也在这次意外中受到不小的惊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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