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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统一做一种鉴定

2012年11月06日 08: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委托鉴定的,医患双方常因选择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而相互扯皮,致使诉讼陷入重复鉴定的“泥潭”。而今后,这个难题有望在广东得到破解。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院已于近日下发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至2013年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等20家机构榜上有名,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入选。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上述名单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两种鉴定。

  二元模式致公信力不足

  2004年8月,王阿婆的丈夫因原发性肝癌进行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医生向患者注射了氨茶碱等药物。不想15分钟后,患者突然呼吸困难,就此陷入昏迷状态。2005年11月,患者死亡。

  王阿婆认为医院错误使用了氨茶碱等药物直接导致其丈夫中毒,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王阿婆及其家人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可是,这场诉讼却先后耗费了5年多时间。医患双方前后经3次不同机构的鉴定,最终才给出司法鉴定结论:不排除医院方使用氨茶碱与患者心跳骤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令医院方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从起诉到二审终结,审判周期一般在2年到4年左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翁丰好告诉记者,案件申请鉴定步骤大都为: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同一案件为何会同时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记者了解到,这与我国之前法律规定上存在“二元”分化有关。在医疗纠纷问题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存在着规定差异。实践中,因医疗事故引起赔偿纠纷的,适用前者;而因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则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这种分化导致的怪现象:一是重复鉴定,医院主张由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希望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走医疗过错鉴定途径;二是医疗过错的赔偿数额可能会超过医疗事故,原因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少、数额低。这种分化让医患双方陷入了鉴定的拉锯战,也使得各地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

  此外,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进行,医学会专家与各大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嫌疑,患者常常怀疑其偏袒医院;而司法鉴定尽管可以保持中立,但由于其大都由法医组成,鲜有临床工作经历,医院方常认为其权威性不足。

  统一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尽管侵权责任法取消了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双轨模式,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统一赔偿标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患者索赔不构成实质影响,但是其并未对鉴定问题作出具体规范。”广东高院民一庭法官郭尔绚向记者介绍说。

  为了厘清问题,广东高院去年11月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今年8月,又下发了2012-2013年度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的名单。

  据郭尔绚介绍,新规定对鉴定机构采取了两条腿走路,但统一了鉴定模式,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

  为了破解鉴定材料质证耗时长、鉴定周期长等拖延诉讼的问题,新规定强化了法院的组织和监督作用:明确了鉴定机构的名单由广东高院统一编制,鉴定机构的选择必须在上述编制中选择;鉴定材料必须先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再交给鉴定机构,当事人不得私自移交。

  “资质条件是否过硬是我们选定鉴定机构的唯一标准。”广东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经机构自愿报名、法院实地评估考察,有20家鉴定机构入选首次鉴定机构、4家机构入选为重新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鉴定地域范围,有7家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全省范围内的鉴定申请,剩余13家也分别限定了不同的鉴定受理区域。

  据介绍,打破过去委托医学会鉴定的地域和级别限制,在委托鉴定时将省内各级医学会同等对待,是本规定的一大亮点。有专家评价,这种做法有助于打破同区域内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可能存在的裙带关系,有利于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记者邓新建 见习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林劲标)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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