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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圈定二十家医疗鉴定机构 鉴定专家有出庭义务

2012年11月06日 14:5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5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2013年度)名单,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等20家机构入选。

  今后,医患纠纷当事双方必须在上述名单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再按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分别鉴定。

  医疗鉴定怪象多

  鉴定机构山头林立

  医患双方互不买账

  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相关诉讼常常陷入“鉴定拉锯战”

  2004年8月,王阿婆的丈夫发现右肝占位性病变,入住佛山市某医院,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后进行手术切除。当月26日,在处理患者“有痰难咳出”情况时,医院静脉推注了氨茶碱等药物。注射后15分钟,患者突然呼吸困难,颈动脉搏动消失,经抢救后生命体征恢复,但从此陷入昏迷状态。2005年11月12日,患者死亡。

  王阿婆一直无法接受丈夫离去的事实,认为医院错误使用了氨茶碱等药物,直接致其丈夫中毒后病情急转直下。双方争执不下,王阿婆及其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这场诉讼先后耗费了5年多时间,直到去年12月才有结论———医患双方前后经多次鉴定,先是委托医学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接着又申请对医疗差错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是:不排除医院方使用氨茶碱与患者心跳骤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令医院方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从起诉到二审终结,审判周期一般在两年到四年左右。”佛山中院民一庭法官翁丰好告诉记者,“做鉴定的时间占据整个案件审理时间的80%。”

  同一案件为何会同时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这与我国之前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在医疗纠纷问题上,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民法通则》之间存在差异。因医疗事故引起赔偿纠纷的,适用前者;其他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这导致了多种怪象:一是重复鉴定。医院主张由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希望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走医疗过错鉴定途径;二是医疗过错的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了医疗事故,原因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少、数额低。这让医患双方常常陷入“鉴定拉锯战”,也使各地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舆论对两种鉴定的批评也不少。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进行,医学会专家与各大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嫌疑;而司法鉴定大都由法医实施,缺少临床经验,医院也常认为不够权威。

  鉴定主体有争议

  医学会和司法鉴定

  主体资格同时保留

  但选择范围被圈定后,法院的组织和监督作用得到强化

  “尽管《侵权责任法》取消了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双轨模式,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统一赔偿标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患者索赔不构成实质影响。但是,该法并未对鉴定问题作出具体规范。”广东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郭尔绚介绍。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关于医学会鉴定主体地位的去留问题成为了最大争议。为了厘清问题,广东高院先后调研走访了省内各主要鉴定机构和医学会,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征求了人大代表及省卫生厅、司法厅、省市两级医学会、各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该院于去年11月份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新规定对鉴定机构采取“两条腿走路”、但统一鉴定模式的办法,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

  郭尔绚介绍:“医学会有丰富的专家资源优势,取消其鉴定资格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也无益于弥补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的临床经验缺陷。”“医疗工作具有特殊性、高风险等特点,还存在许多未知领域,必须在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医疗行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翁丰好也认为保留医学会的鉴定主体资格有助于更好厘清事实。

  为了解决鉴定周期长、鉴定材料质证耗时长、程序随意中止等拖延诉讼的问题,新规定强化了法院的组织和监督作用:鉴定机构的入选由省高院统一编制,必须在入选机构中选择;鉴定材料必须先由法院组织质证后再交给鉴定机构,当事人不得私自移交;鉴定机构认为证据材料不足等原因要中止或终止鉴定程序的,必须向法院书面报告。

  鉴定过程被规范

  鉴定结论签名盖章重新鉴定高院备案

  医学会“库存”至少8名专家,鉴定书须提供鉴定人员资质和职称证书

  “资质条件是否过硬是我们选定鉴定机构的唯一标准。”广东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为了确保权威,该院今年5月就在广东法院司法技术辅助网上发布了相关通知,鉴定机构自愿提出申请。记者看到,开展首次鉴定的医学会必须符合一个基本条件:专家库涵盖20个二级以上学科以及每个学科必须具备8名医学专家。重新鉴定的医学会专家库则必须涵盖25个学科,每个学科的医学专家必须超过20名。

  经机构自愿报名、法院实地评估考察,广东高院选定了20家首次鉴定机构、4家重新鉴定机构。其中,7家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全省范围内的鉴定申请,其余分别设定了鉴定受理区域。“打破委托医学会鉴定的地域和级别限制,是新规的一大亮点。”郭柏林认为,比如,佛山市、湛江市两家医学会可以受理全省范围内的鉴定申请,与省医学会不存在级别差异。有专家评价,这种做法有助于打破同区域内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可能存在的“暧昧”关系。

  新规定要求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必须签署鉴定专家的姓名和职称,加盖机构印章,并附上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鉴定人员还有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义务。为了防止重复鉴定的随意性,新规定要求,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报省高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这样方便我们实时了解鉴定机构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郭柏林介绍。

  新规亮点逐个数

  病历瑕疵要追责

  现象:原始病历遭篡改、被伪造,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新规: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适用妨碍举证推定规则,推定对其不利主张成立。

  结论措辞要明确

  现象:鉴定结论对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含糊其辞,让法官无法判断过错程度。

  新规:鉴定结论必须对过错程度要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对责任的分析必须表述为以下六种: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这种“六分法”是法院首次引入,也是目前国际较为科学的分类。

  裁判意见要明示

  现象: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审判过分依赖鉴定结论,法官自主判断不足。

  新规: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以便当事人知晓法官的论证过程。

  广东医疗鉴定机构名录

  第一类:首次鉴定机构(20家)

  鉴定地域范围为“全省”的机构名单(7家):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湛江市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地域为部分地市的机构名单(13家):梅州市医学会医鉴办、清远市医学会医鉴办、阳江市医学会医鉴办、肇庆市医学会医鉴办、云浮市医学会医鉴办、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北江法律临床司法鉴定所、恒鑫司法鉴定所、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第二类:重新鉴定机构(4家)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记者 林洁 通讯员 林劲标 孙楠)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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