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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险生效前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2012年11月07日 14:0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家住塘沽美景园小区的陈先生买车当天撞到了行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还没生效拒绝赔偿。

  据陈先生介绍,他的车是当天新买的,提车时发现保单上的生效时间并非及时生效,而是次日零时。陈先生要求变更保单为即时生效,但汽车公司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险公司最终还是拒绝变更保单。为此,在汽车公司的要求下,陈先生在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随后将车开走。没想到当天晚上,陈先生驾车时撞到了行人王女士,王女士随后要求陈先生进行赔偿。陈先生心想自己已经投保,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没有生效为由拒绝赔偿。

  ◎ 律师说法:

  天津市建津律师事务所郑跃龙律师表示:根据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可以选择合同即时生效。因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就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释明,以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法律法规后,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投保事项。在陈先生办理投保过程中,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向其作释明,设定为提车次日零时保险生效属于业务员擅作主张,并非陈先生的意思表示。陈先生在提车过程中提出异议要求更改,但保险公司拒绝作出更正或补充,完全无视投保人的真实意愿。现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约定作为拒付交强险赔偿款的理由,显然有悖于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因此,本案的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时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记者 韩春霞 报道)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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