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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女教师虐童,不能凭民愤定罪

2012年11月08日 13:32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参与互动(0)

  别让道德义愤取代法治理性

  我们应该有情怀,有义愤,但不能被愤怒绑架。对司法部门而言,信仰法律、服从理性,尤为重要

  据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温岭检察院认为颜艳红寻衅滋事案需要补充侦查,让不少人大失所望,担心颜艳红或将逃脱刑罚,认为这是纵容,甚至猜测颜家走了后门、动用了关系。其实,从一开始,颜艳红虐童算不算寻衅滋事就广受争议,以此罪立案显得牵强。虽然颜艳红虐童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属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要件,即扰乱社会秩序,颜艳红的行为显然达不到此种程度。

  检察机关退卷,拒绝批捕虐童女幼师,尽管让不少人颇为不爽,但此举坚持了法治底线,捍卫了罪刑法定原则。颜艳红虐童固然可恨,但不能因为可恨就把一种并不合适的罪名安在其身上。

  法治社会,应该以法律为标尺,而不是凭民愤定罪。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解民恨”。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缺乏足够的法律素养,又加上出于朴素的感情和单纯的是非观、好恶观,确实容易冲动、情绪化。民众情绪化无可厚非,也不至于酿成大祸,但司法部门如果迎合民意,哪怕是失控的民意、明显扭曲的民意也要迎合,就必然酿成冤案。由此而言,法律的权威、尊严和稳定性就会受到伤害。

  面对幼童被虐,不少人油然萌生同情与怜悯,对颜艳红的挞伐乃至仇恨,这是人类的原始情感,值得理解。但不宜试图用愤怒去干扰司法机关,甚至凭自己所想,让其付出不该付出的代价。特别是当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明显牵强时,还大肆叫好,这委实悲哀。一个很浅显的事实是,若放任警方的这种做法,寻衅滋事罪就会成为口袋罪,有一天我们也可能被装进去,会掉进那个外延极大而又深黑的陷阱。

  当然,检察机关退卷,警方继续侦查,并不意味着颜艳红就能逃脱惩罚,退一步说,虐童事件发生后,民众愤然,舆论鞭笞,颜艳红遭受千夫所指,其家人因众怒而惶恐,何尝不是一种惩罚?

  颜案被退回,我们需要反思的应该有三点:其一,如果寻衅滋事等罪名都不符合颜艳红的虐童行为,那么这是不是暴露出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善,需要修法立法?此前一些专家学者建议从立法入手,比如设立虐童罪,也确实值得讨论。其二,虐童行为频现,难道仅与法律不完善有关?“下雨天打孩子,闲着也是闲着”、家长打孩子、一些老师体罚辱骂孩子,还美其名曰是为了孩子,我们如此粗暴对待孩子还振振有词,为何会有这种怪诞的文化传统?其三,保护孩子,是不是应该构建更严格的防范体系?从幼师素质、社会监管等方面着手,共同为孩子的安全撑起一片天。

  虽然颜艳红虐童本来就不该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检察机关要求警方继续侦查,是其本分,但此举还是守护了法治精神,值得赞赏。有网友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舆论杀人,与权力杀人一样可怕。”确实如此!我们应该有情怀,有义愤,但不能被愤怒绑架,被伪正义左右清醒判断。对司法部门而言,信仰法律、服从理性,尤为重要。(王石川)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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