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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代表纵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2年11月12日 08:5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一个政治、经济大国也必然是一个法律大国。有法学专家指出,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反映出这个国家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历经一个甲子的艰辛探索、艰苦努力,我国最终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总结过去5年工作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各方面成就的综合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十八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红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一部部法律的出台和完善,使党和人民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法律的日益完善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进步。

  伴随改革开放春风 立法步伐逐渐加快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新中国的法制大厦,是从废除旧法统、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始的。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此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并发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54年9月20日下午,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1197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暴风雨般的掌声和欢呼声”中,以全体代表全票赞成的结果诞生。

  这部后来被称为“54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从《共同纲领》演化而来的。它的制定和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初步的法制基础。

  不幸的是,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却遭遇了“寒冬”。从1957年到“文革”结束,20年的光阴悄然流逝。这期间,共和国的法律尊严被严重践踏,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掀开党和国家历史新篇章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举行。伴随着改革的春风,共和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之舟再一次扬帆启航。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十六字方针”,为我国法制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布局的两个支点。

  1979年3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法制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复出不久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担任由80人组成的法制委员会主任。

  法制委员会成立短短3个月内,就起草了七部法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这七部重要法律。这不仅创造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段立法传奇,而且标志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此后,一部部法律密集出台,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空白。7年后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把公权力置于法治的约束之下,使“民告官”成为现实。

  至此,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这三部诉讼法“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基石。这三部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共同发力,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动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恩格斯曾说过,“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

  改革开放的春风,催生了一大批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经济方面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陆续出台,经济立法步入“快车道”。

  据统计,六届、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15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共和国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而在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以经济立法为主,立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推动立法 立法促进改革开放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这次会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成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总体目标。

  这一总体目标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当时,党的十五大提出,下世纪第一个十年要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这一改革发展目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工作目标。

  同时,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短短18年,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除包括2个宪法修正案的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09个法律案;国务院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这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纵观中国历史,改革通常又被称为“变法”,因为法律是最有力的改革手段。对正处于改革大潮中的中国而言,立法的难题往往也正是改革遇到的难题。

  新的目标开启新的征程。为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领导立法工作者直面改革难题,加快立法步伐。 

  先后8次审议、历时14年、大小修改100多次才出台的物权法,就是立法者直面立法难题很好的例证。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生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这部法律出台困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从贫穷走上富裕后,社会利益面临结构调整,多年形成的传统观念面临转变。在人民生活总体进入小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制定物权法,明晰不同权利主体的物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力。

  艰难出台的物权法施行的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此后不到一个月,北京、长沙、成都等地纷纷出现物权法第一案。这部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

  十八大代表、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副政委陈勇琦指出,共和国30多年来的立法实践充分证明,对于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统一认识,寻求社会共识,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法律的贯彻实施又进一步推进了改革开放,从而促进形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秩序。

  进入新世纪后的2001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此,我国及时修改了一批法律,包括3个外资企业法、3个知识产权基本法和海关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完善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

  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并重申“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民生领域和社会领域立法的步伐,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企业破产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一大批法律陆续出台。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收入分配等领域涉及的利益格局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越来越需要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十八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贯穿立法工作始终

  事断于法,顺乎民情。

  2010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的社会公众纷纷响应,通过网络、来信和报刊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

  中国人大网一个月内收到近十万条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

  次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车船税法。考虑到我国乘用车保有量的87%左右都是中小排量,而且主要由广大工薪阶层使用的实际情况,这一法律将中小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者保持不变,将大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这样,全国近九成的车主不会增加税负。

  这就是民主立法的力量。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个税起征点从1500元提到1600元。但这场听证会的意义,已远远超过100元的调整额度本身。

  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开草案广泛征集意见,中国立法的大门就这样向公众敞开,立法的过程真正成为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的过程。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从此,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草案,由过去的“公开是例外”,转向“不公开是例外”。

  这之后,法律草案征集到的意见数量连创新高。

  2011年,再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23万条意见,超过2009年至2011年20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总和,创下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的纪录。

  今年7月6日至8月5日,立法机关公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征集到55万余条意见,再创新纪录。

  熟悉我国立法程序的人都知道,立法程序中有一个“三审制”,即一审听取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在听取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对法律草案修改稿再作审议,如各方意见趋于一致则交付表决。“三审制”是立法法的规定,被称为“立法法璀璨的制度亮点之一”。

  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这一全面、系统地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使我国的立法工作更为科学化、定型化和程序化,标志着中国正式走上依法立法的轨道。

  立法的科学化,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而且还向后延伸至法律的实施阶段。

  今年8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项议程引起各界关注: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报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制度、完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政策措施等建议。

  此前的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对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目前,许多地方人大都已经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项新举措,这项制度正从试点逐步走向常态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问题开始凸显。与此同时,由于立法中的一些技术性因素,有些法律规定存在相互不尽一致、衔接不够的问题,被老百姓戏称为“法律打架”。

  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这两个法律案,集中体现了一年多来我国立法机关进行法律清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这次清理,立法机关首次采用“包裹立法”的形式,集中解决多部法律中的“硬伤”。“包裹立法”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

  此次清理的结果是,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

  “这次集中清理,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实现了法律内部的统一和谐。”十八大代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她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对于审判过程中统一执法尺度具有重要作用。

  纵观波澜壮阔的共和国立法活动,“民主、科学”正成为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已成为贯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始终的一大亮点。

  詹红荔代表评价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如期形成,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结果。

  “今后,应将公众的立法参与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陈勇琦代表提出,应从制度上详细规定每部法律的立项、起草、审议、实施不同阶段都必须有公众参与。同时,对公众的意见要及时公开并形成制度。还应建立公众立法参与的回应机制,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及其他媒体深入了解法律制定过程中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十八大代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半程法庭庭长王永涛建议,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要继续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要建立征求侦查、检察、审判一线政法干警意见的制度,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树起一座历史丰碑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重要论断,有如下数据支撑:截至2011年2月,除现行宪法外,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38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陈勇琦代表指出,一些发达国家形成现代化法律体系用了三四百年时间。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同时发生,各种问题和矛盾交织在一起,立法面对的问题非常复杂,仅用了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成为法律大国,这是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家过程中的伟大创造,在世界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来自基层政法战线的十八大代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从不同角度给予高度评价。

  十八大代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陈辽敏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意味着公民的各项权利都能通过现行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

  “这一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个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化。”十八大代表、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政委陈艳芳说,这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动了公民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詹红荔代表说。

  作为一名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詹红荔代表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完备对审判工作的重大促进作用。

  她举例介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就将全国很多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写进了法律,使其具有强制力、拘束力。

  同样在审判一线工作的王永涛代表认为,法律的日益完善,带给基层政法干警最大的收获是执法、司法时有法可依了。

  “法律对法官而言好比战士手中的武器。”王永涛代表说,目前新类型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如何找准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法官的一个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国的法律基本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使得法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更为得心应手。

  王永涛代表说,一些保障人权、关注民生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给一线审判人员审判、执行具体案件带来很大的便利。比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前,基层法院在审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时,由于没有强制险的救济,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判决后受害方的赔偿不能及时执行到位,出现了很多缠诉、上访案件。而现在,这类情况由于有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规定而大大减少。

  站在新的立法起点 任务依然繁重艰巨

  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

  现在有一种说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已经完成了向法治的转变过程”。

  “我不同意这种说法。”十八大代表、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丕峰指出,中国法治的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也没有止境。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的任务仍然艰巨。

  陈勇琦代表认为,现在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今后的立法工作势必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任务依然繁重,甚至可以说是更加艰巨、复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代表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从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说它已经定型。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近两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之路上前行的脚步仍然铿锵有力:

  制定行政强制法、精神卫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职业病防治法……

  一部部新法的诞生,一部部法律的修改,标志着中国已阔步迈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阶段。

  上个月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监狱法等7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

  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诉法作了许多方面的重要修改。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的18个条款“打包”作出修改,解决这些条款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

  “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机关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以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这种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工作,已步入常态化。”詹红荔代表指出。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对下一步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八大代表纷纷建言献策。

  陈艳芳代表认为,今后立法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现在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社会生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成为今后立法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不仅新制定的法律要提高质量,而且现有的法律也要通过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二是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立法一定要坚持立法为民的原则,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倾向,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行使公权力与保护公民私权利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的关系,既要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害。

  三是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过程中变动性的关系。法律的特点在于“定”,一旦作出规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朝令夕改;而改革的特点是“变”,要突破原有的一些体制和规则。所以,立法工作一方面要及时把改革中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实生活需要的规定及时作出修改,为改革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今后要把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作为立法重点,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陈辽敏代表建议,应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现有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或制定新法律,比如目前个人信息被泄露和非法利用现象严重,就应制定一部规范个人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法律。

  陈勇琦代表提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立法工作应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

  “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陈勇琦代表认为,应把这些问题放在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同时以社会困难群体的生存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为关注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红艳代表提出,今后的立法工作要重视对已有的法律的修改完善,将诸多单项法律逐渐汇集成完备的法典。

  十八大代表、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廖泽方建议,立法工作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推进依法执政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资源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进一步完善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有许多流浪、失学、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希望通过立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减少他们出现犯罪心理,尤其是出现人格问题,从而减少犯罪。”十八大代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心理学教研室李玫瑾教授说。

  代表们欣喜地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在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中逐步走向成熟。相信立法机关会站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法制保障。吴坤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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