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状告离异父亲 要求增加抚养费
为了治病和上学,女儿无奈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获得法院支持。这是昨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据介绍,1998年出生的小樱,从小眼睛有弱视,需要长期治疗。2000年1月,小樱才两岁,父亲颜浩(化名)与母亲李扬(化名)便离异。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小樱由母亲抚养,父亲则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直到小樱大学毕业(或已工作),且小樱以后的教育费(含托育费、小学、中学的学杂、报名费、大学学杂、报名费)、医疗费(含住院开支及贰佰元以上门诊费)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双方各负担一半。之后颜浩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200元。
2009年,11岁的小樱查出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每月都需要固定做检查和治疗。此时小樱父亲每月应得工资为4832元。现小樱已经上了中学,生活费及学费已远远超过2000年的标准,且需长期治病,所有费用由母亲一人难以承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表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的提高,加之原告小樱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仅靠母亲一人的收入比较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合情合理,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需增加支付医疗费270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考虑到被告每月固定收入为4832元,法院根据相关标准,认为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较为合理,时间从2012年9月起至小樱独立生活止。(信息日报 吴云、蔡锦芳、记者万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