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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贱卖万元电脑 父亲起诉追讨被法院驳回

2012年11月18日 08:3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14岁的刘明偷卖了父亲刘刚的苹果电脑。得知真相后,刘刚找到帮儿子卖电脑的中间人,希望以退款或补差价方式换回电脑,结果中间人并不配合。无奈之下。刘刚以儿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卖电脑的行为事后未征得父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认定儿子与中间人的居间合同无效,让中间人返还电脑或赔偿损失。日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定,中间人只介绍买主但未接收孩子的报酬,双方不算居间合同关系,依法驳回了刘刚的诉请。

  明明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交易明显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怎么会败诉?有律师指出:刘刚这场官司打错了对象,不应该起诉中间人,而应直接起诉买主,方可索回电脑。

  案情呈现

  案件起因

  14岁儿子偷偷卖了父亲电脑

  1997年8月15日出生的刘明正读初二。10岁那年父母离婚,他随母亲在徐州生活。刘明升入初中后选择寄宿,虽然不愁吃穿,但由于缺少父母管教,刘明和一些闲散青年打成一片,经常翘课玩乐。从老师那儿得知儿子情况,母亲非常生气,断掉了刘明的零用钱。被收了财权的刘明只好跟着朋友蹭吃蹭喝,觉得不好意思,总想找机会弄钱。

  眼看14岁生日快到了,刘明征得母亲同意,去年8月乘火车去常州看父亲刘刚。8月5日,刘刚在常州见到了儿子非常高兴,带他四处游玩。临走时,刘明问父亲要钱花。因对儿子的行为早有耳闻,刘刚并没给钱,还教育他好好学习,跟那些社会青年断绝往来。刘明非常郁闷,看到父亲从澳门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心想这个值钱,便不辞而别,悄悄把苹果电脑带回了徐州。

  一下火车,刘明立即联系两个朋友,带着电脑去了一家手机修理店,问店主是否回收电脑。店主黄建看是三个男孩,身高一米七左右,染着红黄头发,电脑也是正经品牌成色也新,没多想,就说回收电脑。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敲定3500元。黄建当即联系了一名女士,该女士到店后以3500元买走电脑,并付给黄建100元的好处费。

  曲折追索

  向中间人讨要不成,起诉索偿

  自从儿子悄然离去,刘刚发现新买的苹果电脑凭空消失,猜想可能儿子拿去玩了,便打电话询问。电话里,儿子支支吾吾,起初不愿承认,直到刘刚一番逼问,才告诉父亲电脑已经以3500元的价格卖掉了。刘刚顿时光火,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自己也赶到徐州。

  当地警方分别找到刘明和黄建作了询问笔录,但因为该案涉及民事纠纷,警方向刘刚表示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刘刚找到黄建协商,希望以退款或补差价方式换回电脑。不过黄建表示,自己并不是直接买主,电脑卖给了别人,他现在也无法找到这个人。眼见协商不成,今年9月,刘刚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黄建告上法庭。

  刘刚认为,儿子刘明偷卖电脑时未满14周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委托别人卖电脑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事后也未征得父母的同意。此外,那部电脑价值1万多元,买主只付了3500元属于贱卖。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与黄建的居间合同无效,判令黄建返还电脑或赔偿损失。

  意外结果

  索赔理由不成立,起诉被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居间合同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这儿可以看出,居间合同要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个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后,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个是要由委托人支付报酬。从该案的电脑交易过程来看,刘明只是委托黄建将电脑卖给他人,并未向黄建支付报酬(100元是买主付给黄建的),双方行为不符合居间合同成立的要件,所以,刘刚以居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黄建赔偿损失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电脑的价值,由于刘刚提供的发票上只有“苹果电脑MC503”及“合计13000”等内容,对电脑的规格、配置、附件等应在发票中体现的内容均没填写。同时,电脑自澳门购买,属于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之一,并且单价超出5000元,刘刚还应提供购物报关记录及入关完税证明等。这些,刘刚都未能提供,无法证明电脑的价值。因此,鼓楼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刚的诉请。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案件四问

  少年贱卖的电脑能追回吗?

  律师支招:直接起诉买主或能成功

  该案的起因是,未成年的孩子刘明偷走父亲的电脑,然后通过中间人,擅自卖掉。作为电脑的主人,刘刚此前起诉中间人索赔,结果被法院驳回。那么这个电脑到底能不能追回?该如何追回?整个事情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就此案,邀请有关法律界人士作了全面分析。

  1问

  偷父亲电脑算不算犯法?

  对刘明偷走电脑这一行为,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勇表示,从法律意义上说,孩子偷拿家中的东西,只是家庭内部的一种民事纠纷,是不作为犯罪行为来进行追究的。

  本案中,民警调查后没有追究刘明的责任也在情理之中。

  2问

  父亲起诉追偿为何失败?

  至于刘刚起诉中间人,但没有成功追回电脑的原因,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蔡庆涛律师认为,该案中,儿子刘明只委托中间人黄建找买主,但事后并非由他支付报酬,所以双方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导致父亲刘刚的起诉实际上找错了“靶子”,法院也只能依据他的起诉理由作出判决,并无不妥。

  3问

  贱卖电脑还能不能追回?

  “如果刘刚要找回电脑,最有效的办法是直接起诉买主。”蔡庆涛表示,按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后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行。

  从该案情形来看,刘明与同龄的两名朋友同时到修理店卖电脑,三人虽然已达一米七左右,智力也比较正常,但作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电脑的价值以及交易行为的后果并没有明确的判断和认知,卖掉之后更没有得到他父母的同意,所以他与买主之间的买卖合同肯定无效。

  两位律师均建议,刘刚应以儿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卖电脑的行为事后未征得父母同意为由,直接起诉买主,主张合同无效。

  至于如何找到买主,刘刚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中间人黄建那儿应该有线索,找到买主并不难。

  4问

  未成年人订合同都无效吗?

  记者此前采访中,有法律界人士提到,根据新的合同法,像未成年少年这类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其订立的所有合同都无效,有两种是绝对有效的:一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二是单纯获取利益的合同。其他合同,要等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行,否则无效。

  上述两位律师解释称,本案中,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明的买卖行为并不与他的年龄、智力等状况相适应,因而在法律上就是不成立的。

  至于“纯获利”合同,指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的赠与、奖励,以及买彩票中奖等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刘明擅自买卖电脑显然不在此范围内。王成林 蒋敏 于英杰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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