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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幼童溺亡水沟 工厂被判赔52万

2012年11月18日 15:2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5岁的王小强(化名)和4岁的李小然(化名)被发现在北京某村西北角沟内溺水身亡。两家人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租用这块地的公司各赔偿35万元。

  此案开庭时,被告公司称,受害人身亡的地点系低洼地,公司无义务将低洼地填平,低洼地主要承担雨水的排泄功能,该地常年干旱,本是一个小水坑,深不过膝,只是在事发前一天水量增加,厂区也遭到浸泡。其公司承租的土地及事发地点不属于公众场所,没有法定义务设定警示标牌,即使设置了对于儿童来讲,后果也无法避免。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在承租给土地之后,埋设了一条通水管道,该管道一头连接到马路对面的村泄水主渠,另一头连接到事发地水沟,该水沟系在埋设通水管道时形成。该公司在水坑附近并无任何防护隔离措施,也无任何人员看守管理。在实际使用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王小强与李小然的溺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小强、李小然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亦负有保护义务,对于王小强与李小然的溺亡亦负有一定监护责任。通州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小强、李小然的家属各26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一定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通讯员段德俊)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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