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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卫生院工作26年无养老金 起诉获赔11.7万

2012年11月19日 14:32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吴阿婆是海口美兰区一家乡镇卫生院的清洁工,包括满退休年龄以后工作的8年时间在内,老人在这家卫生院前前后后总共工作了26年。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到她再也干不动这份工作时既没有了工资,也没有养老金,失去经济来源的她生活没有了保障。老人认为,这一切错在单位,并要求单位给自己补缴社保。在多次提出请求无果的情况下,老人将卫生院告上了法庭,并在一审胜诉。

  老人没有一分钱养老金

  吴阿婆诉称,她是1980年进入乡镇卫生院上班,做一名清洁工,每天的工作都是负责卫生院的清洁工作,而且一干就是20多年。直到2006年,她才被卫生院辞退。

  直到被辞退后,吴阿婆才发现,从她进入卫生院开始到被辞退的这26年时间,卫生院不仅从来没有与她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给她缴纳社保。期间她多次向卫生院提出申请,但单位总会找到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等到2006年退休的时候,时年已58岁的吴阿婆已过了退休年龄。可由于卫生院一直没有给自己交社保,导致她退休之后,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吴阿婆认为,造成自己退休之后无法领取养老金,生活质量无法保障,是由于卫生院没有按规定给她缴纳社保造成的,于是吴阿婆多次向卫生院提出请求,希望能够处理此事。2011年10月10日,吴阿婆向该乡镇卫生院提出关于补办社保的问题,虽得到了卫生院的书面回复,但卫生院却在回复中否定了老人的申请。此后,老人又多次进行交涉,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阿婆将卫生院告上法庭

  老人无奈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并于2012年3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料仲裁委没有受理。在此情况下,阿婆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她与卫生院自1980年到2006年这26年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卫生院给自己支付养老损失赔偿金127800元。

  对此,吴阿婆原先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则认为,吴阿婆属于农村户籍,不属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所以老人关于养老保险损失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外,该卫生院还认为,吴阿婆在1998年的时候,就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了退休的年龄。而根据我国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从1998年到2006年这8年时间,属于另外一种情形,法院应该按照劳务关系来进行处理。所以单位和老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仅仅是从1980年到1998年这18年。由于劳动关系只算到1998年,至今已经过去14年时间,早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间,所以老人的这份申请已经超过时效。

  一审:卫生院支付11.7万

  对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已经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当中,吴阿婆在卫生院工作期间,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从1980年到1998年老人达到退休年龄期间,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还认为,阿婆在到达退休年龄以后,一直提出要求和主张,希望卫生院能够给自己办理社保,从老人退休到起诉期间,阿婆一直在主张权利的持续过程中,根据最高院相关解释,应认定阿婆属于申请仲裁中断情形,不采纳卫生院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指出,该乡镇卫生院本来就应该给其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但是该院却一直没有给吴阿婆缴纳社保费,这导致老人在到达退休年龄以后,一直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养老待遇,侵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于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吴阿婆和卫生院之间,在1980年-1998年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该乡镇卫生院限期向老人支付养老损失金11.7万元。

  律师点评

  遭遇单位不缴社保

  可举报或申请仲裁

  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自到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便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保。

  王飞雄指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参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遭遇企业不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遭遇后,可及时向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仲裁等进行维权。(记者 刘江浩 通讯员 李明建)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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