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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高空坠物砸中三岁女童 物主被判赔八万多

2012年11月19日 15:1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台风天,刮落了天台上的铝合金梯子,刚好砸中了楼下的三岁女童,造成十级伤残。因台风原因造成的高空坠物,屋主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15日,广州市中院提供的一则案例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如果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没有尽到谨慎的安全管理义务,就要担责。

  2009年出生的阿任与父母租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坑新村七巷A房。住在同一栋楼的则是梁某、周某夫妇及其女儿阿贤。

  2011年9月29日,时值广州刮台风及下雨。当天中午12时许,梁家放在五楼天台斜靠在墙边的铝合金梯子,由于没有固定好,致使铝合金梯子从五楼楼顶直接坠落到一楼地面。

  砸中了正在行走的阿任,致使阿任头部伤口出血不止。阿任的父母闻讯后,当即将她送到珠江医院抢救。

  2011年11月28日,受荔湾区公安分局冲口派出所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阿任进行鉴定,认为阿任颅脑损伤的程度为轻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其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12月22日,阿任父母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梁某、周某、阿贤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7万多元。

  开庭后,荔湾区法院认为,依法律规定,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虽然梁某、周某、阿贤没有故意致使此次事件发生,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3人作为放置在居住房屋天台的铝合金梯子的共同使用人,对梯子从五楼楼顶直接坠落于一楼地面,造成阿任受伤,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梁某、周某、阿贤应向阿任赔偿84731.1元。

  判决后,梁某、周某、阿贤均不服,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其中一项与台风有关。

  梁某、周某表示,事发当日是台风天,电视、电台、报纸都有公告台风预警信号。阿任的父母在明知有台风的危险情况下仍不顾危险带她外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妥善照顾、保护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发生事故的梯子是放在五楼的天台斜靠在墙上的,是台风把它吹下来的,完全没有人为的因素,上诉人已经把梯子放好,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不是台风的原因绝对不会掉下来。”二审庭询时,阿贤也坚持了台风的说法。

  广州市中院终审却认为,“砸伤阿任的铝合金梯子属于梁某、周某、阿贤家庭所有,3人均为成年人,理应对搁置在其居住房屋天台的梯子履行谨慎的安全管理义务,但很遗憾,在明知有台风的情况下,未能将梯子放置到安全的地方或将梯子固定好,最终导致案发,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阿任及其父母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董柳、通讯员马伟锋)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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