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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首个司法透明指数 用看得见方式实现公正

2012年11月21日 07:05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公平与否的重要标尺。

  今年11月1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首个评估法院司法公开程度的司法透明指数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诞生。

  1.“行政管理”进入司法公开评价体系

  “司法透明指数是当前司法工作与改革的一部分。这项评估是司法工作的前端,主要发挥诊断、反馈的作用,同时对司法改革起着基础性的信息支撑作用。”作为司法透明指数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浙江大学教授钱弘道这样评价自己的工作。

  为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司法公开现状,课题组在进行指标设计时,充分考虑了中国法治建设和地方法治化进程的特点,以及地方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力争客观真实地将司法公开的原则、精神及内容通过最简单的概括和数值表达出来。“司法公开不能是选择性的公开,公开应该是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外。”钱弘道教授表示,“所以,指标设计首先考虑到了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虽然没有汇集所有司法公开的内容,但基本反映了司法公开的现有状态。”

  在充分分析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司法公开经验,并考虑到中国法院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课题组将指标定格在两个维度上:行政管理和司法过程。

  这是“行政管理”首次进入到司法公开的评价体系之中。“法院的工作重心是审判,但任何法院都离不开行政管理。离开了行政管理,审判就难以运行。而中国法院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质上影响着司法过程的运行和结果。”钱弘道教授表示。

  “行政管理是否透明,直接影响司法过程的透明。”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课题组在行政管理维度下设立了3个一级指标:人事管理、财务运行、公众交流,并分解为法院工作人员任命情况公开、法官申报个人财产公开、法院诉讼费收支情况公开、法院罚没款项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公开、聘请特约监督员情况公开等19项二级指标。

  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司法过程维度包括3个一级指标,分别是立案公开、审判公开和执行公开,分解为28项二级指标,基本覆盖了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在这些指标中,出现了不少“新面孔”,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首次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时间、地点、人员应提前3天公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列入测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回避制度”的落实,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好地实现审务工作的公平与效率。

  两个维度、6项一级指标、47项二级指标共同构成了司法透明指数的动态监测部分。“将抽象的司法价值及司法实践分解为具体的指标,既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客观、正确的理解,也有助于启发决策者对指标所反映的现实问题进行突破。”钱弘道教授表示,“指数体系不是为评估而评估,不是仅仅做现状的传声筒,而是要在实践层面上,分析现状背后的原因,寻求司法改革之路。”

  2.引入民意调查指数反映公众评价

  让公众有效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从而以更理性的视角来关注审判工作,这是促进民意与司法双赢、使公平正义得以顺利实现的有效途径。在司法透明指数中,除了反映司法公开实际的动态监测部分外,还创造性地引入了民意调查部分,将公众的评价引入到了司法公开测评体系之中。

  按照设计,课题组向以当事人、律师为重点的民调对象发放调查问卷,获得了群众对于法院司法透明建设、司法公开现状等10项内容的感受、认知、判断与评价。为了避免相关利益冲突,保证回收问卷的真实客观,法院一般在案件第一次立案调解与庭前调解时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放,最大程度地避免当事人因案件审理而产生倾向性的意见。

  为了衡量民意调查、行政管理以及司法过程等三部分在司法透明指数中所占的比重,课题组进行综合考虑后认为,司法透明指数应着重强调公众评价,而行政管理中有些指标属于法院应该实现但实际操作还存在困难,司法过程又是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因此确定民意调查占比30%,行政管理占比15%,司法过程占比55%。

  在完成司法透明指标体系建立的基础上,由谁来测定,关系到测定结果的客观公正。为了确保测定工作的客观、中立、科学,浙江省高院在测定主体之中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中国法治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联合开展调研工作。同时,选取在浙江法院系统中处于中等水平的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作为试点,由课题组对吴兴区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调研评估。而吴兴区法院并不参加具体测定过程。

  在课题组发布的《司法透明指数报告》中,完整地记录了吴兴区法院司法透明指数出台的全过程。

  在民意调查方面,课题组共发放问卷1013份,回收有效问卷970份,受调查对象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私企职员、个体户、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师生等多个社会阶层。最后综合统计10项内容的平均分为62.61分,处于基本认可的水平。

  在行政管理方面,行政管理透明度得分为22分(总分44分)。其中,公众交流部分成绩最好;人事管理部分次之;而亟待改善的是财务管理部分。

  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过程透明度得分为36分(总分55分)。其中,执行部分公开程度最彻底,达到了87.5%;立案部分次之,为71.43%;审判部分则最不完善,为46.15%。

  经过加权计算,吴兴区法院2012年度司法透明指数为0.616,处于司法公开的初级阶段。“通过司法透明指数课题组的研究,我们直观感受到法院系统为司法公开做了大量工作,但离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仍然存在距离。”吴兴区法院院长周文霞表示。

  3.完善指标体系推动司法公开不断深化

  司法透明指数究竟能为司法公开带来多大推动作用?作为“试验田”的吴兴区法院工作人员深有体会。

  “司法透明指数的指标设计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法院要达到及格线并不容易,需要通过努力才能达到。这样的指标设计更能倒逼法院改进工作和管理,促进司法公开公正,从而改变以往法院内部考核中,很多法院都能拿高分甚至满分的情况。”周文霞表示。像“生效裁判文书公开”这样的指标,司法透明指数设立了三个不同梯度:50%以上、20%以上和20%以下。在量化考核的要求下,吴兴区法院不得不提高裁判文书的上网率,目前已达30%以上。

  面对司法透明指数这一创新事物,法学界以及法律实务界的官员、专家、学者普遍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是法院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正义工程,同时也对指标设计、权重分配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表示,作为司法公开的重点,司法过程透明度指标的设计还需要完善。司法公开不仅仅要推动立案、审判、执行的依法规范,同时也要促使法官不断提高司法素质,避免司法过程中出现腐败、违法违纪的行为,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

  也有专家提出,要在指标体系中清晰体现出司法公开里“重要”和“次要”的次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志铭表示,司法透明指数的指标体系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比如指标体系在从一级向二级分解的过程中规律性不是很强,同时具体指标的设计还应该有更加具体的制度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公开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公正,让公众认可法院的权威、公正、公信,提高司法的效力性。因此,课题研究应该对司法公开的对象、项目、重点等进行重点研究。此外,由于司法公开工作不仅仅涉及法院内部系统,还涉及党委、政府等方方面面,比如人事任免就涉及到了人大、组织部门等,因此有必要对司法公开的配套措施进行研究。

  对于司法透明指数的发展方向,钱弘道教授表示,将把这项研究作为一项课题长期进行下去,以期在未来能形成系列的指数统计数据,为司法公开工作提供更完善的信息支撑。浙江省高院也表示,待“司法透明指数”基本成熟后,将在全省基层法院进行推广。 (记者 彭波)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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