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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经济窘困萌生恶念 绑架杀害儿子同学获死刑

2012年11月22日 13: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男子经济窘困萌生恶念绑架杀害儿子同学获死刑
图为宣判现场。周赞马 摄

  11月19日,在当地备受关注的“小鑫炫”被绑架杀害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主犯刘和明、从犯刘笃峰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

  今年4月初,因经济窘迫,被告人刘和明先后萌生多种违法敛财的念头。4月10日,刘和明决定绑架小孩勒索财物并准备了作案工具,最终锁定自己儿子的同学、家住同一小区的9岁男孩林鑫炫作为绑架勒索对象。

  4月12日下午,刘和明在厦门源泉山庄门口诱骗放学返回的林鑫炫离开住处。当晚又将林鑫炫骗至车后备箱,将之运送出岛。途中,他短信联系在永春打工的聋哑堂弟刘笃峰,并将其接上后驶往德化县。

  之后,刘和明独自下车查看后备箱中的林鑫炫,发现其已昏迷,遂决定将其丢入德化县盖德乡初溪水库。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到达初溪水库后,刘和明避开刘笃峰将昏迷的林鑫炫装入事先准备的行李箱,后叫刘笃峰帮忙抬箱子。二被告人共同将行李箱抬至水坝高处,刘和明指使刘笃峰捡来石头后将数块石头塞入行李箱内,两人共同将行李箱蹬入水库。后二被告人发现林鑫炫漂浮于水面,刘和明又指使刘笃峰捡拾石块,由刘和明扔砸林鑫炫,待林鑫炫沉入水中后二被告人方离开水库。

  4月14日晚,刘和明指使刘笃峰在安溪县三个通讯经销商处分别购买了三张手机卡,刘和明用上述手机卡发送短信。当晚,林鑫炫的母亲接到刘和明发送的要求支付15万元赎金的勒索短信。林鑫炫的家属因无法获得林鑫炫存活的信息而未支付赎金。

  4月18日,被害人林鑫炫的尸体被水库清洁工发现。经鉴定,被害人林鑫炫系溺水死亡。4月21日,被告人刘和明、刘笃峰在福建省德化县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归案。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刘和明以勒索为目的绑架幼童,将其杀害后又向其家属勒索15万元,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其在共同绑架犯罪中独自预谋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寻找并确定绑架勒索对象,并单独实施绑架被害人、勒索钱财的实行行为,为主实施杀害被害人的实行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选择熟识的不满十岁的孩童作为绑架对象,并在学校放学时分作案,后又将被害人杀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决定对刘和明依法严惩,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笃峰没有参与本案的犯意提起、作案准备、确定和绑架被害人及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等行为,在共同绑架犯罪中受被告人刘和明纠集事中参与,实施帮忙抬装有被害人林鑫炫的行李箱、捡拾石块和购买手机的帮助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笃峰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笃峰虽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当庭翻供,依法不构成坦白情节。对刘笃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连线法官-

  为何对主犯只认定为绑架罪

  就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主犯刘和明应定绑架罪一罪还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二罪?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人、厦门中院刑一庭法官彭亚奴。

  彭亚奴分析,从目前的司法观点和审判实践看,被告人刘和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绑架一罪。主要理由:其一,绑架罪的目的虽为勒索财物,但该目的正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例如本案中的诱骗)等客观行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包括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权利的侵害来实现的,本身就极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二,刑法明确规定将绑架致人死亡和杀害被害人的作为绑架罪的最为严重的量刑情节加以规定,并未区分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后杀人的情形,故该情节系量刑情节,而非定性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和明在运送被绑架的被害人林鑫炫出岛的过程中,为防止事情败露,无视林鑫炫的生命安全,在明知极有可能缺氧的情形下,仍强行让林鑫炫在狭小的车后备箱躲藏数小时,且多次拒绝林鑫炫说很闷、想出来的央求,在发现林鑫炫昏迷后,在不确定其已死亡的情况下,不抢救,反而是残忍地将可能仍生存的林鑫炫扔入水库,最终客观上导致林鑫炫溺水身亡,故林鑫炫在被绑架的过程中的死亡后果,并非刘和明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等过失心态所导致的,而是明知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而积极追求的心态,是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关于对从犯刘笃峰的量刑,彭亚奴告诉记者,刘笃峰与刘和明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刘笃峰同样要对绑架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后果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事实和证据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本案中,被告人刘笃峰系受刘和明的纠集事中参与犯罪,且参与程度低,仅实施了帮忙推装有被害人的箱子进入水库、帮忙捡拾石块、帮忙购买勒索用的电话卡等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典型的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之被告人刘笃峰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为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陈雁哲)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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