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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惩破坏草原行为 非法占用20亩以上可定罪

2012年11月22日 15: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20亩以上”达到定罪标准。

  最高法当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出台该司法解释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表示,《解释》意在完善草原执法的法律依据,加大惩治破坏草原资源犯罪力度。

  据统计,中国共有草原约4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1.7%。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于厚森指出,由于受利益驱动以及对非法开垦草原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原因,近年来破坏草原资源现象相当突出,未经依法批准征占用草原进行各类工商业开发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新修订的草原法与刑法的衔接一直不够,开垦等非法占用行为原来只给最高5万元(人民币)经济处罚,而实施人从非法开垦中得到的利益远大于这个数字,其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马有祥说。

  鉴于此,《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其中,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10亩以上”。

  “2008年至2009年,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等10个省区草原面积占全国草原面积的80%,非法开垦10亩以下草原的案件占非法占用草原案件总数的65.6%。开垦10亩以上的案件占34.4%,开垦20亩以上的案件占15.2%。考虑到实践中非法占用草原主要表现为非法开垦草原种粮,实施人往往出于生活或经济需求,入罪门槛不宜定得太低,将20亩定为定罪标准是比较适宜的。”胡伟新说。

  《解释》还对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做了明确。于厚森介绍说,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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