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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 男子伙同他人飞车抢首饰被判刑8年

2012年11月23日 16:15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口一男子为筹集毒资吸毒,伙同一吸毒仔飞车抢夺金银首饰,两次共抢夺价值1.7万元的财物。日前,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经查,31岁男子邱某宝是海口市人,绰号“红毛”、“草包二”,因无钱吸毒便动起了抢夺他人金银首饰的念头。去年4月24日下午4时许,邱某宝乘坐冯某能(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美兰墟一带伺机作案。当他们看到驾驶摩托车经过的李某手上戴有金手链时,遂尾随李某。邱某宝将李某戴在手腕上的金手链抢走快速逃离。事后,冯某能将金手链卖给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一家珠宝行,得赃款1400元用于两人吸毒。经鉴定,被抢的金手链价值4646元。

  第一次成功之后,没多久他俩又开始寻找目标。2011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邱某宝伙同冯某能如法炮制,骑摩托车抢夺了被害人黄某的价值12682元的金项链,将其贱卖后用于吸毒。

  2011年8月8日晚上,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二横路附近将邱某宝抓获。2012年3月29日下午3时许,冯某能也落入法网。

  美兰区法院一审认为,邱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辆飞车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73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2012年6月,美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邱某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邱某宝提出上诉。

  日前,海口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忠新 见习记者 刘凡静 )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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