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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逆向反弹趋势

2012年11月27日 10:5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情况及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调研座谈会在广州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建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维龙出席会议。

  笔者从会上了解到,我省是全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任务最重、外地籍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判后监管任务最重的省份,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构匮乏。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三年间,我省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29530人,占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受理人数的6.34%,其中,14至18周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占83.9%。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理人数呈逐年增加趋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近两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甚至出现了逆向反弹趋势,今年前三季度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已超去年受理的同类案件总数。

  “谁都管、谁也管不深”

  对策:多单位指派专人或设专门机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规定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工作机制,即在政府领导下,各方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反映,此项规定太过抽象,没有确定政府下的具体机构或部门。再者,司法机关缺乏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造成“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现状。

  省高院副院长洪适权建议,应当强化司法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作用,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省级法院和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建制的机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以少年法庭为例,洪适权指出,我省法院在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建设方面,与先进省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截至2011年底,河南、山东已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在全省法院的占比都已经超过60%,而我省只有2个中级法院和26个基层法院成立了未成年人审判庭,仅占我省法院的18%。上海高院和北京高院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指导处,而省高院尚未设立相关专门机构。

  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庆协透露,我省各级检察院已经相继成立专门机构、专门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全面承担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感化挽救、预防犯罪等职责。省检察院已申请在公诉一处下设立未检办公室,佛山已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

  保障资金不到位

  对策: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基金

  洪适权表示,我省法院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惩罚、矫治、帮教方面探索设立了许多特色制度,但是由于资金制约等因素,多项制度未能推广和普及。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保障资金未到位有关。

  有调研发现,即使在我省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也没有将法院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没有专门的资金支持,缺乏必要的配套保障机制,法院审判以外的延伸帮教工作举步维艰。

  李庆协也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构专项经费不足,导致实践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及社会资源等所限,实际上能纳入社会预防、帮教计划的未成年人占的比例不多,大大限制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洪适权建议,应当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基金,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财政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未成年学生判后复学难

  对策:对被判非监禁刑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

  现实生活中,执法机关很多时候无法给未成年犯提供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无法帮助其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实践中,也有一些未成年犯厌恶学习,不肯接受义务教育。

  洪适权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的判后复学问题没有规定。实践中,部分未成年学生虽然被法院判决有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判处非监禁刑,并不影响其继续求学深造,学校取消学籍反而不利于其教育挽救,往往会沦为社会闲散人员。他建议,在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应规定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与会代表还建议要细化家庭、学校、社区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切实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增加一些刚性条款,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此外,进一步规范教育内容,通过立法形式,将公民教育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范畴,同时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小升初、初升高的入学考核之一。(辛均庆 任宣)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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