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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一干部涉嫌受贿60万受审

2012年11月28日 16:2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统计局网络管理中心副处级调研员季京华,因涉嫌收受他人贿赂60万元,于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审。

  季京华今年55岁,于2011年7月12日被羁押。检方指控称,季京华在担任北京市统计局网络管理中心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田某(另案处理)谋取个人利益,于2008年6月至9月间,收受田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2009年,季京华退还田某钱款10万元。

  此外,季京华在全面负责网站的技术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在北京市统计局网站质量保修期内,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5月间,先后四次分别与北京加华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泰同心科贸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同书,向这些公司支付网站运行维护费,致使北京市统计局支付的维护费流入拓尔思公司销售人员田某手中,导致国家财产遭受205万元的损失。检方认为,季京华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

  “我有异议。”季京华说,因其孩子上学需要资金保证,她才分两次向田某借款60万元,不是受贿;关于玩忽职守罪,其辩称签订的合同都已全部履行,没有玩忽职守。

  季京华的辩护人认为,季京华不具有签订运行维护合同的职务、权力和责任,合同的签订经过了正常的审批程序。而且在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时,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并未终验,质保期尚未开始,且运行维护合同的内容与质保内容完全不同,所以季京华没有犯玩忽职守罪。辩护人还认为,季京华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田某谋取个人利益,其向田某借款60万元用于孩子上学,并归还10万元的行为并不属于受贿。

  但是,季京华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她之所以收田某钱,一方面是因为觉得领导对自己不公平,另一方面是认为单位也有其他人拿业务单位的好处费,心理不平衡,所以觉得从田某处拿这点钱不算什么。季京华的丈夫作证说,田某给季京华汇过60万元,这些钱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家庭花销了。

  一审法院认为,季京华作为北京市统计局负责网站技术工作的人员,为田某与市统计局签订合同提供了帮助,而后收取了田某给予的60万元。季京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方指控季京华犯受贿罪成立,但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季京华有期徒刑11年。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季京华提起上诉,市一中院今天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记者杨昌平)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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