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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屡玩猫腻少找钱 警方难取证贴告示劝阻顾客

2012年12月03日 20:2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超市屡玩猫腻少找钱警方难取证贴告示劝阻顾客

  一超市屡屡少找顾客钱 警方难取证 只能站岗贴告示

  警方“怪招”治黑店 妥与不妥  

  苏州汽车南站对面的一家名为“惠佳”的超市可“牛”了,每天营业时间有民警在店门外轮流站岗,警方还给超市专门印制了告示牌。如此受警方特别“关照”,这家店到底什么来头?原来,这家超市屡屡被举报投诉玩猫腻少找钱。警方苦于取证打击困难,只好出此下策。有的人说警方这招绝,对消费者负责;有的却说无法惩治却给人家贴告示定性不妥当。对于这样的“黑店”,记者也请法律专家给为难的警方支支招,到底该怎么惩治?

  新闻事件

  警方站岗贴告示劝阻顾客进超市

  “惠佳”超市的前身叫“怡欣佳”。市民刘先生回忆说,他拿100元纸钞在“怡欣佳”超市买了3元钱矿泉水,营业员找钱之后,刘先生当场清点,发现少了10元。营业员很“惊讶”,又重新找零。刘先生接过来再次清点,不仅少找的10元钱没有补齐,另有四张10元纸币也不翼而飞,却多了一沓1元纸币夹杂其间。见被识破,营业员迅速将手中夹着的钱塞到刘先生手中,这些钱加起来正好是应找给刘先生的97元。

  举报越来越多,警方干脆在超市边设了一个告示牌,上面写着:苏州怡欣佳超市(迎春路456号)是一个存在违法行为的黑超市,手段均为收银员在找钱时,采用数钱手段,少找钱,为保护广大老百姓合法权益,友情提醒各位顾客朋友不要来此购物。而且,从早上8点超市开门营业到晚上9点关门打烊,店门口都会有民警轮流站岗盯防。

  为什么警方没有直接制裁呢?警官很无奈地表示,“怡欣佳”超市有正规营业执照,不属于非法经营。而且超市找钱时“玩戏法”作案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小,多为十元至几十元不等。民警接到报警到现场,收银员只是说因一时“疏忽”少找了钱,立即将差额补齐。虽然大家心知肚明,但因取证困难,制裁有障碍,只好出此怪招。

  网友争论

  为民负责还是越权执法?

  在网友们看来,警方的做法也许透着些无奈,但也看得出是费尽心思为消费者考虑,以防大家受到财产损失。就连标注为潢川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的微博都说:“这个措施非常有效,可能有点违法,但是非常支持,非常有力。”

  而反对的网友则认为警方没有证据却劝阻顾客购买有违法嫌疑。网友“王晓虎-Easy”认为,如果超市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如果不违法,此举则侵犯了超市合法权益。

  当然,网友中也不乏出主意、提建议的。网友“福建伊莲”说:“只要在措辞上稍微改变下,只白描自己一年接几十起报警及报警内容,提醒顾客加强防范而不直接下‘黑店’定义,就能起到跟现在告示一样的效果,又没有违法执法的嫌疑。”

  法律剖析

  故意少找钱可治安拘留

  要分析警方的行为,先得明确超市如果故意少找这一二十块钱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

  西城区律师协会祁咏欣律师分析说,“玩戏法”少找钱实质上是对不定多数的消费者骗取钱财的欺诈行为。虽然少找钱的数额从新闻报道上看尚不构成刑法上的“数额较大”为起点的诈骗罪,但也不是没有办法惩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如果超市人员是故意少找钱,就符合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便不够刑事处罚,也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祁咏欣律师说,当然,如果持续进行这种欺诈行为,且数额巨大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则构成诈骗罪。

  除此之外,西城区律师协会李小波律师表示,超市少找钱的行为也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除了警方处罚之外,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警方出怪招主因缺证据

  既然存在惩治上的法律依据,大家就闹不明白了,警方都认为这是一家黑超市,为什么只能靠站岗、贴告示来劝阻,却没有法办?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也不出头?

  “缺乏证据是制约警方制裁的关键。”祁咏欣律师说,警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一是消费者和他人的证人证言;二是证据的采集比如录音录像;三是行为人的供述。如果能有上述三方面的证据,就能够达到证据上“充分、确实”的要求。

  祁律师说,从已知的材料来看,虽然顾客投诉举报很多,但基本上属于“一方之词”。而超市方面也不承认,顶多以疏忽大意来推诿,上述三方面的证据缺少两项。如果有几次录音录像,比如收银员多次对不同顾客都少找钱,即便收银员不承认,也能证明欺诈“故意”的存在。但是由于超市顾客都是来南北往的过路客,流动性大,很难取得音像证据。

  而作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在顾客投诉多的情况下,可以对经营者进行约谈、警告,但做出罚款、停业甚至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也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友情提示”措辞欠妥

  在缺乏证据打击和举报投诉很多的左右夹击下,警方采取了贴告示、站岗的无奈之举,也引发了社会关注和争议。有人质疑警方违法,有人觉得造成警力浪费和滥用。

  西城区律师协会赵正彬律师表示,警方站岗无可非议。因为超市屡有顾客举报,肯定会发生争执,有可能导致人身生命安全的危险情况出现。那么警方积极介入对于防止危险的发生是有防范作用的。

  而“友情提示”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效果,不过,也只是暂时起作用,并不是根本的方法。可以肯定的是,警方的用意是维护不定多数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既然警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进行处罚,就不该在“友情提示”中使用定性的措辞,比如说“存在违法行为的黑超市”。这就如同形成悖论——既然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不予处罚,而没有处罚就不能说是黑超市。

  对于这种“友情提示”,祁咏欣律师觉得不宜定为违法执法。“仅仅采取‘友情提示’,并非罚款、拘留、扣押营业执照等,算不上是严格的、完全意义上的执法行为。”但是,“友情提示”中劝顾客不要来此购物,却也带有变相禁止超市经营的感觉。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超市的经营也确实因此受到了影响,门庭冷落。

  法律赋予经营者有财产权、名誉权,也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当然,也要求经营者依法经营,不得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虽然诉讼结果未必对超市有利,但经营者仍然可以就“友情提醒”上面的文字,以及产生的后果向司法部门主张权利。

  警察还有什么招儿?

  虽说是有困难,有苦衷,但对于涉嫌违法的超市,站岗、告示都不是长久之计,也并非“按套路出牌”,只有依法打击惩治才是根本。

  祁咏欣律师说,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便衣侦查、秘拍秘录等方法来固定证据,现在很多执法单位都有可录音录像的执法仪器,只要化装成顾客,或者陪同顾客购物,拿到三次以上的录音录像证据就足以认定故意欺诈行为,依法处罚。在审查时,应通过涉案人员供述以及违法获利是交给经营者还是收银员自留来判定经营者和收银员的具体责任。

  律师们表示,对于超市的行为应当通过综合治理。现在很多火车站、汽车站等人流集中地方有不少商家采取少找钱的方法欺诈,因此,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城管部门都有责任、有权力打击不法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记者 孙莹)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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