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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赠亲友带回象牙触刑 危害不大法定刑下处罚

2012年12月04日 13: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12月4日电 (徐晓琴 刘贤)利用国外打工的便利私自购买象牙制品并“夹带”回国,虽然并非为牟利,但却已触犯刑法。考虑到其目的是赠送亲友,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某涉嫌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进行公开宣判,给予其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据悉,这是该院判处的首例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

  朋友介绍被派国外工作

  “真的很郁闷,早知道是犯罪,再便宜我也不会买……”36岁的唐某家住四川安岳县,是当地一农民,只有初中文化的他2007年经朋友介绍进入某中印合资公司工作。因工作调整,同年,唐某被派往该公司设在尼日利亚的分部做厨师工作。

  “夹带”象牙回国被查获

  2007年至2012年1月,唐某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分多次以约合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购买象牙制品14件,包括2件略有弯曲的扁圆锥体,7件圆形手镯,2件“方章”料,3件“月牙”形雕件。

  2012年1月17日,唐某将2件略有弯曲的扁圆锥体分别装入2个商标为“thefamousgroue”的酒盒中,2件“方章”料、3件“月牙”形雕件和3件圆形手镯装入一个放瓜子的牛皮纸袋中,另4件圆形手镯用一个黄色塑料袋包裹,藏匿于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从尼日利亚经卡塔尔转乘航班带回重庆。

  1月18日,唐某在“夹带”象牙制品入境时被重庆海关查获。经鉴定,14件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加工而成,累计重量达2.63公斤,价值人民币近11万元。

  主观非牟利法院减轻处罚

  唐某被抓获后,公诉机关对其提起了公诉。唐某对指控其违反海关规定,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供称是因为看到当地象牙交易很普遍也很便宜所以才购买,主要打算作为礼物送给亲戚朋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该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涉案象牙制品。

  “还好法院根据我的情况减轻了处罚,但这一次确实给了我深刻的教训。”拿到判决书的唐某如释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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