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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少休20天年假 起诉原单位获赔6200元

2012年12月05日 10:11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你的带薪年假休没休?

  如果你的带薪年假没休,或没休完,会不会向单位要工资?

  2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王悦悦(化名)起诉原单位后,法院一审判原单位支付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200余元。

  带薪年假没休足起诉原单位

  40多岁的王悦悦是沈阳一家企业的员工,今年2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今年3月,王悦悦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假赔偿金1.2万余元,同时,还要求支付延时工时的赔偿金,以及补缴未缴的养老保险。

  今年4月,王悦悦为自己申请了法律援助,将原单位起诉到了法院。

  王悦悦诉称,她是1988年参加工作的,1996年入职原单位,第二年转为正式职工。

  王悦悦认为,自2008年起,她已累计工作满20年,应享受15日的带薪年假。她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每年只有10天带薪假期,共计少休25天带薪年假。

  工龄是双方争议焦点

  对于王悦悦提出的要求支付带薪年假问题,被告企业辩称,因王悦悦未交档案,无从计算王悦悦的工龄,只能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起算。2010年至2012年带薪年休假计划表经王悦悦签字确认休假时间,王悦悦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王悦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悦悦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该单位经相关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被告单位提出的不清楚王悦悦到该单位之前工龄的问题,因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明、工作经历及档案材料等,如果被告单位不清楚王悦悦到该单位之前的工作经历,后果应由该单位承担。

  法院判赔6200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相关规定中还明确,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王悦悦于2008年累计工作满20年,每年应休年假15天,而从2008年起原单位每年安排王悦悦休带薪年休假10天,所以,对2008年至2011年每年5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200余元,法院予以支持。而2012年,王悦悦在原单位工作未满一年,法院不予支持王悦悦的诉求。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如果原单位没有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同时,王悦悦要求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也给予支持。

  -日工资收入怎么算?

  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职工的日工资收入应该怎么计算呢?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李超律师表示,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华商晨报 记者汤洋)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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