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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在报道中成“诈骗犯” 起诉报社侵权

2012年12月06日 08:5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在报纸刊登的报道中,权某及其两个女儿被实名列为诈骗案的嫌疑人。在与报社交涉未果后,权某和两个女儿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报社起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

  昨日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方称,报道前经过公安机关确认。

  原告

  

  一家三口成诈骗疑犯

  据权某和其两个女儿诉称,2003年1月30日,某报社登载了一篇名为《7小时侦破400万元连环诈骗案》的报道。报道中,明确写明原告的姓名,并称原告因参与诈骗396万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权某称,当时,警方曾向他了解过“诈骗案”的情况,但未确认他与案件有关。但是,该报道一经登载,给他和两个女儿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并且该篇报道至今还被其他多家网站进行了转载,恶劣影响无限扩大至今。

  “我曾在国家某部担任领导职务,在职期间多次被评为行业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企业家,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权某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称退休前,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兼党组书记。该不实报道见报后,一家的工作和生活发生了巨大改变。大女儿因此事一度患上忧郁症,至今在家休养,不愿意与外界接触。小女儿为维护家人权益,与被告报社进行了沟通,未有结果。

  权某和两个女儿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名,要求报社赔偿30万元。

  被告

  

  诉讼已超时效

  庭审中,被告报社称,权某三人所诉称的报道是客观的,报道有合法来源,无侮辱、诽谤原告三人,故不存在侵权情形。

  “权某三人当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报道为我方发布,现报道也未对他们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权某三人的诉讼请求。”报社方代理人说,涉案报道是经过公安机关确认的,是对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报道,无不实之处,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

  该代理人称,根据权某三人提供的证据,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此案当庭未作宣判。(记者张玉学)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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