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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轮奸失足妇女 潜逃14年后投案自首

2012年12月06日 14:57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15年前,儋州多名男子在喝酒后“招妓”,并先后轮奸被害女子。一名从犯在潜逃14年后投案,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男,38岁,广东潮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2月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今年7月被逮捕。

  经查,1997年6月27日傍晚,陈×强、李×、陈×东、王×华、陈×斌、陈×锐(均被判刑)等10余人在某科研机构试验场机运饭店喝酒,席间,陈×强提出到那大招妓女回来玩,其他人表示同意。

  当晚9时许,陈×强从那大某店以陪唱歌为名,支付100元给店方,诱骗失足妇女阿花(化名)到科研机构。途中,陈×强与阿花发生性关系。之后,陈×强依其与同伙约定,将阿花载到该机构招待所处交给王×华,并提出“到植物园的凉亭里搞”。

  在植物园门口,阿花见对方人多且天黑,不愿意进入植物园,陈×强便对阿花进行威胁和殴打,并与王×华、陈×斌共同将阿花带到植物园的凉亭里,陈×强喝令阿花脱光衣服,再与王×华、李×、陈×斌对阿花实施轮奸,并在轮奸中共同对阿花进行猥亵和强迫阿花做各种下流动作。

  期间,阿花因稍有不从,被陈×强和李×殴打。随后,被告人陈某与陈×东、邱伟东、叶广园(均被判刑)及黄海升、邱海滨(两人在逃)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又共同对阿花实施了轮奸,并在轮奸中继续对阿花进行猥亵。轮奸完毕后,陈×强和陈×斌将阿花载离现场,在招待所前遇见陈×锐,陈×锐单独将阿花带到教学楼处欲实施奸淫,阿花趁机跑进教室呼救。见此,陈×强和陈×锐冲进教室欲将阿花强行带走,遭到阿花反抗及在教室里学生阻拦,陈×强和陈×锐便逃离现场。

  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同伙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人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强奸罪,而且属于轮奸妇女,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清网行动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日前,儋州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钟振强 李应贵)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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