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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女儿11年发现非亲生 男子告前妻获赔1万元

2012年12月11日 13:32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发现含辛茹苦抚养了11年的女儿并非亲生,这让郑州的司先生大为恼火,遂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12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向媒体透露:法院已审结此案,判令被告柳女士赔偿原告司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司先生其余诉求。

  事件

  带女儿做亲子鉴定,结果“并非亲生”

  今年32岁的司先生和29岁的柳女士经人介绍后,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1999年9月,二人结婚,两年后生下女儿小雅(化名)。但随着女儿年龄增长,司先生感觉女儿与自己的长相和性格相去甚远,于是在今年1月8日委托郑州一鉴定中心对小雅进行DNA亲子鉴定,结果“小雅并非司先生的亲生女儿”。司先生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很快与柳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一纸诉状把前妻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前妻赔偿其对女儿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

  判决

  状告前妻,获1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庭上,被告柳女士亦愤愤不平。她告诉法官,司先生就是小雅的父亲。在诉讼中,法官告诉柳女士她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其表示放弃。经调查,司先生和柳女士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约定:小雅由柳女士抚养,司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后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一律归司先生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柳女士确实对司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司先生请求判令前妻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二人在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中,柳女士处于不利的财产分配,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此案中,柳女士辩称“司先生就是小雅的父亲”为啥没获得法院支持?主审法官认为:《婚姻法》第46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法院判决支持司先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亲权归属,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委托郑州一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书,被告柳女士虽不予认可,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故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因此柳女士的言词辩解,没有证据佐证,得不到法庭确认。(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刘婷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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