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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驾车追尾被判赔 父亲经法官劝导后出钱

2012年12月11日 16:1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名在校大学生驾车外出,与他人发生追尾事故,拒不履行应负的赔偿义务。日前在海淀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工作下,这名大学生的父亲交纳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今年10月,刚拿到驾照不久的在校大学生赵某独自驾驶其父赵某某名下的轿车外出,在路上与李女士的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

  李女士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用等损失,但赵某及其父亲赵某某一直避而不见并拒绝赔偿。为此李女士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当天赵某没有出席庭审,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据已有的证据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赵某即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上个月,因赵某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女士到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案件承办法官随即电话联系了赵某,但赵某态度恶劣,并声称自己是在校学生没有收入来源,目前无力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并要求法院准许其在毕业参加工作之后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多次沟通未果后,承办法官又与赵某的父亲赵某某联系,赵某某开始时一再坚称判决书载明事故的赔偿责任是由赵某承担,他已成年,自己是赵某的父亲,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来代为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对赵某某晓以利害,告知如果案件真的进入执行阶段,要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势必会影响赵某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赵某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明白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经过案件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二天,赵某的父亲赵某某即来到法院交纳了全部执行款,该案件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释法

  没有收入也可强制执行

  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曹彦青介绍,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因为这名大学生驾驶汽车出了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只能赔偿交强险范围,因此需要其本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可以对这名大学生的银行账户或者其它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或查封扣押。按照相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法院或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如果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大学生没有任何收入,强制执行确实很难,但并非没有办法。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债权凭证,等这名学生有工资收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非他本人今后不找工作,没有银行账户,也不需要出国。

  法官就此提示,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应该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及时履行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王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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