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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缙云法院:张小伟绑架案定性准确 量刑适当

2012年12月13日 00: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丽水12月12日电(童静宜 胡丰盛)12月11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小伟绑架案,缙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小伟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引起了部分网民的关注。12日,中新网记者再度前往缙云,案件审判长江林通接受了中新网记者的独家采访。

  案件事实:持刀劫持人质近十小时

  “这个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最后的法院审判,前后长达半年多时间,以法庭所掌握的大量人证、物证看,案件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在缙云法院办公室,江林通向中新网记者详细介绍了法院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

  今年43岁的张小伟,是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村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两年,2011年7月刑满释放。张小伟曾以当地村公厕位置影响其生活为由上访。2011年8月5日,经过协调,张小伟与当地村两委达成和解,由村里一次性补偿张小伟20000元,当时张小伟还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接受,钱也领了。

  2012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事先守候在云和县委宿舍楼道内的张小伟趁该县副县长李某某上班走出宿舍之际,持刀将其劫持回宿舍,迅速反锁房门,关紧窗户,拉上窗帘。劫持过程中,张小伟以李某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先后提出拆除村公厕等多项要求。为确保人质的生命安全,现场处置小组被迫满足了张小伟拆除公厕的要求,并当场实施村公厕拆除,但此后张小伟又提出拆除与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张某某房屋的要求。在近十个小时里,现场处置小组先后动员媒体人员、基层干部、张小伟的亲朋好友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劝其释放人质,但均未果。

  当日下午6时许,人质已被劫持近十小时,张小伟仍拒绝释放人质,并威胁不在其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要求就对人质行凶。在人质生命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现场处置小组下令公安特警强行突破进入房内,开枪制服被告人张小伟,安全解救人质。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张小伟家离公厕是比较近,但最近的却不是他家,而是村民张某某家,离公厕还不到1米,就在张小伟家对面。村民告诉中新网记者,建公厕时全村人都同意的,协议都有。公厕原址是7个露天的私人茅厕,每天都臭气熏天的。这些私人茅厕也是历史形成的,原先张家并不住在茅厕附近,后来张家购买了村里靠近茅厕的仓库作为住房。实际上,公厕的原拆原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环境。

  案件定性:人质绑架犯罪案件

  缙云县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小伟事先准备折叠刀,守候在李某某的家门口,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将其劫持,并以其人身安全相威胁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撇开双方的身份,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我们可以非常明确的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质绑架犯罪案件。”

  “张小伟主观上已经具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持刀绑架、胁迫他人的行为,直接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我们没有采纳。”江林通解释道。

  关于辩护律师提出张小伟的行为系非法拘禁违法行为,合议庭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绑架罪特殊性在于该罪要求行为人除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外,还要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

  量刑档次: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实践,绑架罪“情节较轻”一般指的是主动释放人质、犯罪时间较短、危害性不大等情形。

  “结合整个案件事实,张小伟持刀劫持被害人时间长达近十个小时,且直接威胁到了人质的生命安全,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同时,“张小伟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控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人身安全要挟实现其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江林通这样告诉记者,基于以上事实并考虑到张小伟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最终对张小伟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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