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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拥七处房产 温州乐清一“老赖”欠债不还

2012年12月13日 10:31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欠债1700多万元的“老赖”,有7处房产却“耍赖”逃避法院执行;其朋友还私刻企业公章提供帮助。日前,鹿城区法院审结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同伙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金某,38岁,乐清籍男子。他因欠吴某、叶某各一笔钱,2010年5月被鹿城区法院依法查封了金某位于乐清的7处房产。之后,法院通过调解和判决,分别要求金某偿还拖欠吴某的970万元,以及拖欠叶某的750余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1月10日,金某经张某(42岁,乐清男子,原来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帮忙,以汽车销售公司和张某作为担保人,与叶某、吴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金某承诺分别于今年1月22日偿还叶某、吴某各150万元,今年3月10日前偿付叶某、吴某各50万元。协议中,由张某、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吴某、叶某须同意解除对金某涉案的7处房产的查封。签订协议的第二天,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裁定解除了对金某名下7处房产的查封。

  今年2月7日,金某将7套房产中的3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70万元。然而,过了协议中允诺的第一次还款日期,吴某、叶某却未收到金某的一分钱。今年2月16日,金某名下的这7套房产再次被法院查封。

  经评估,金某的7处房产价值860多万元,本来就不足以偿还债务。现由于金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房产被解封,其中3处房产又被设定了270万元的抵押权。金某行为应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另外还查明,对于该汽车销售公司为金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事宜,是张某私刻公司公章,假冒公司名义为金某提供担保。此举未经过该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张某对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明知又提供帮助,其行为也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温州网 记者 黄云峰)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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