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浴城老板收留卖淫女 被查后暴力袭警获刑半年

2012年12月14日 13:14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当嫖客和卖淫女被民警依法查获,准备带卖淫女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时,浴城老板竟公然殴打并咬伤民警手指,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林某系盐城某浴城老板。为了赚取肮脏的钱财,林某利用卖淫女作为挣钱的工具,吸引嫖客。2012年8月18日夜,被告人林某在得知该浴城卖淫女黄某和嫖客金某(均已行政处罚)因卖淫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的民警查获后,其心里当即不满。在民警张某等两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准备带卖淫女黄某到公安机关调查时,林某突然冲进事发包厢欲强行转移卖淫女黄某,并对其中一名警察实施殴打,在民警张某劝阻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又咬伤民警张某的右手拇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林某的上列犯罪事实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涉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