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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信用社副主任追回员工挪用库款后遭解雇

2012年12月17日 14:22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南×信用社副主任邱某,追回员工挪用库款反而遭到用人单位解雇,这种事情发生在谁身上谁都想不通。近日,屯昌法院运用《劳动合同法》,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驳回邱某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要求恢复邱某的劳动关系,宣判后,用人单位不服,已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6日,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南×信用社出纳员钟某挪用库款,被信用社副主任邱某发现后,当天下午2时,在邱某的督促下,钟某父亲将26万元交给钟某交回库里。事发后,邱某向屯昌县联社理事长做了汇报。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调查后,对邱某进行通报称,由于邱某在得知员工钟某挪用库款后,没有及时上报并隐瞒部分实情,给联社及稽核监察人员造成信息障碍,增加了查处难度,经联社党委会讨论决定给予邱某记大过处分一次;免去邱某南×信用社副主任职务。随后又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合同。

  邱某对通报结果不服,向屯昌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3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做出解除邱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邱某劳动关系。但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屯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担任南×信用社负责人期间,发生员工挪用库款事件,事后没有第一时间向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报告有关事宜,确实存在瞒报和管理混乱的严重失职行为。但事发后邱某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追回库款,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已针对邱某的严重失职行为给予记大过一次及免去其南×信用社副主任职务的纪律处分。但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被告邱某的严重失职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邱某作出处理前已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了工会,程序存在瑕疵。驳回屯昌县××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要求恢复邱某的劳动关系。( 国际旅游岛商报 记者梁振文通讯员谢凤鸾)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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