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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文规定“三公”经费公开不力或被问责

2012年12月17日 14:3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每年常态化、制度化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的账本原则上要细化到“项”级支出,并及时对社会舆论的反应做好解释工作。通知明确指出,不按时按质公开“三公”经费信息、或者因公开的信息不真实完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将被问责。此外,广州市还将逐步实现“三公”经费预算单列,为公开预算信息创造条件,但具体公开时间和要求要按中央、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执行。

  公众有疑惑需及时回应

  通知要求,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公开的“三公”经费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部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市财政局应在市人大审议批准市本级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

  为便于民众及时获取公开信息,各部门应在市财政局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后,按照统一文本格式、统一统计口径、统一公开途径、统一公开时间的原则,一次性同时公布“三公”经费情况。

  “三公”经费公开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并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各部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公开公务接待有关情况、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团组人数等信息,对其中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要予以重点详细说明。“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后,要及时了解社会舆情反应,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

  不按时按质公布将被究责

  为了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通知规定了具体的责任分工。要求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应加强对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信息,以及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在社会舆情反映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此次,通知还明确指出,广州市财政局要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夯实“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基础。(记者郑旭森)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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