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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严重土地违规 压案不查将追究责任

2012年12月20日 16:20 来源:江西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江西省人大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在南昌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

  据了解,该《条例》出台前,我省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程序性法规尚属空白。此次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条例》新增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有关内容,从监督检查职权、案件管辖、案件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土地和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该《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中,除有权询问当事人、调阅相关资料外,还有权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条例》确立了违法行为暂停审批及行政问责制度,首次将矿产资源管理情况纳入问责范围,明确4种情形下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骆岩岩 记者 郭宁)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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