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乌木案 当事人告土地发包方未被受理
2012年12月21日 10:2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12月20日,吴高亮说,他就是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的乌木。
11月27日,“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久,法官赶赴乌木发掘现场,对承包地及河道位置进行了实地测量。经双方指认,7根乌木发掘位置大致吻合,但就乌木发掘地点是在河道还是在承包地这一问题上,双方仍存在巨大分歧。12月6日,为确认土地问题,吴高亮将土地发包方彭州通济镇麻柳村17组告上彭州市人民法院,同时追加彭州市农村发展局为第三人。
在起诉书上,吴高亮称,2010年5月21日,他和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签订了两份《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两块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但在两份合同中,均未分别载明承包地的确切坐落、边界和面积。诉状中还将彭州市农村发展局列为第三人,一同确认吴高亮承包地的确切位置、边界和面积。
12月17日,彭州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吴高亮所诉情况超出了受理范围,明确表示不予受理此案。
“我们将于近日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代理此案的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认为,这一焦点问题可能会最终影响到乌木归属和成为定性通济镇政府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关键。
昨日,成都中院法官和测绘队再赴现场实地测量,但对于发掘点是在河道还是承包地的焦点问题,仍无最终结论。(记者吴柳锋实习生何流摄影刘陈平)
【编辑:王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