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专家建议严密法网惩治毒害食品犯罪

2012年12月21日 12:0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国家采取诸多措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严厉惩治。在当前立法和司法现状下,还需采取以下措施严密法网,以有效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一、填补行政法律法规、部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缺失,进行刑事行为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认定,需要依照行政法律法规、部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在一些案件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新型”添加剂案件,以及类似“地沟油”等以现有技术还不能检验出所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案件。据此,有观点提出,不能将生产、销售添加“地沟油”的食品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笔者认为,虽然没有行政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规定以及各种具体标准,但是从原料、添加物的具体构成物质、来源、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等等信息,即可判断出食用此类物质会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一旦达到相应标准,即可将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也表达了相似观点,例如其明确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可考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生产、销售用于食品添加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行为人明知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会被添加或用于食品生产而规模化生产、销售,对公众的人身健康造成巨大危险,其危害性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可考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规制,从而切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原料来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被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但不能忽视其公共安全危害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生产、销售用于食品添加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也不违反公众的朴素感情,完全可以适用。

  三、以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结果,所以一般是事后追责。但需注意的是,一旦在事后追责中发现食品监管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行为的,应立即由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开启贿赂犯罪侦查程序。笔者认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结果,也应注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贿赂犯罪侦查,要鼓励群众举报,认真对待举报信息,有效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黄福涛 余作泽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马婷婷】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