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内蒙古假记者敲诈勒索案宣判 3人均处有期徒刑

2012年12月21日 16: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1日向媒体发布消息说,3名分别冒充《中国法制监督报》、中国企业新闻网和《内蒙古商报》假记者以媒体曝光为由进行敲诈勒索的涉案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4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据介绍,2011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扫黄打非”办接到举报,反映自称《中国法制监督报》记者的常某、中国企业新闻网内蒙古频道记者的王某某、《内蒙古商报》记者的母某等3人,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刘胡梁露天煤矿进行采访,并撰写与事实不符的调查报告。

  经查,《中国法制监督报》系非法报纸,《中国企业新闻网》所有人员均无新闻记者证,《内蒙古商报》虽是正规报纸,但母某无新闻记者证,不具备新闻采访资格。随后,内蒙古自治区“扫黄打非”办会同公安机关在呼和浩特市一酒店将正在与该煤矿负责人商谈如何处理所撰写负面稿件的3名假记者抓获,当场查缴“封口费”现金20万元,并查扣作案用轿车1辆、摄像机1部。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3人从2011年4月至11月期间,分别冒充《中国法制监督报》、中国企业新闻网和《内蒙古商报》记者,多次以媒体发布负面消息为由,敲诈勒索刘胡梁露天煤矿等单位。其中,常某、王某某实施4起,敲诈勒索24万元;母某实施3起,敲诈勒索23.8万元。近日,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常某、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母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3人均处罚金2万元。(完)

【编辑:唐伟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