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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严防滥用劳务派遣用工

2012年12月24日 10: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再次关注“劳务派遣”,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以防止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同时草案对”同工同酬“原则再次细化。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将劳动者派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其最显著特征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因灵活便利的用工颇受雇主欢迎。但当前劳务派遣用工也存在劳务派遣滥用、同工不同酬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相关条款。

  草案初审稿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进一步明确“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草案二审稿对辅助性岗位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将其修改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以增强法律事实的可操作性。

  李适时说,一些常委委员、部门还提出,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还应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量控制。

  对此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予以认可,但也指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企业情况不同,可以在法律上提出明确要求,具体比例可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草案据此作出相应修改。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草案二审稿对这一原则进一步进行明确,并增加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草案二审稿还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增加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完)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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